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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法院宣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组织作弊的

作者: 来源:西安 2020-01-11 08:57:12

自2015年6月份起,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欧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预谋组织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作弊,通过网络购买了四套作弊工具,分工由周某某负责装卸作弊设备、廖某某负责联系驾校学生、欧某某指挥作弊学员答...

自2015年6月份起,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欧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预谋组织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作弊,通过网络购买了四套作弊工具,分工由周某某负责装卸作弊设备、廖某某负责联系驾校学生、欧某某 指挥 作弊学员答题。

(记者陈超)日前,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等三人组织考试作弊一案进行宣判,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在该修正案实施之前,对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一般处以行政处罚,修正案实施后,该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每次收取作弊学员的费用为每人600元至1000元不等。

在考试之前,三被告人将微型摄像头、发射器、无线耳麦等作弊工具安装到作弊学员身上,利用微型摄像头在考试过程中接收试题图像,于场外答题后通过耳麦将答案传给作弊学员。

未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国家行驶证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5年12月22日,三被告人在三桥西部车城某快捷酒店327室,组织一名考试学员作弊时被现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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