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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至年底西安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

作者: 来源:西安 2020-01-11 02:10:00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四条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四条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之规定,结合缴存职工的实际诉求和意见,为妥善解决新系统上线前遗留问题,中心在系统参数设置中取消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的限制,以满足缴存职工的多种提取需求。

执行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6月30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关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西安将阶段性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且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租房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其余金额可全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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