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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炒作辱骂辅警 被拘留10日

作者:佚名 来源:原创 2019-01-12 10:33:52

警察是国家公务员的形象代表着国家的庄严但是如今短视频APP的诞生导致了很多脑残戏精的诞生他们为了吸引流量经常做出令人厌恶的事情。 山东韩某宁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深圳市公安处以行政拘留1...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警察是国家公务员的形象代表着国家的庄严但是如今短视频APP的诞生导致了很多脑残戏精的诞生他们为了吸引流量经常做出令人厌恶的事情。

山东韩某宁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深圳市公安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1月9日21时许,一位昵称为“韩宁是警草”的网民和昵称为“你老公叫宁宁吗”的网民分别在新浪微博和百度贴吧发帖,称有人在30多人的微信工作群内辱骂深圳辅警,内容涉及职业鄙视和人身攻击,并附有当事人聊天记录截图。

贴文发布后有近万次浏览,30次转发,456次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深圳网警支队于1月10日16时许在石岩派出所辖区找到发帖人韩某宁。经审讯,韩某宁,男,18岁,山东人,某超市收银员,贴文中辱骂辅警的聊天记录是其个人伪造而成,发帖动机为想炒作辅警话题抹黑深圳警队。

201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分别从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方面进行全面规制。

其中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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