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治病后有后遗症 男子向医院丢汽油瓶被控放火未遂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9-22 07:21:14

台湾男子翁某前年骑乘摩托车发生车祸,伤及右脚踝关节,至振兴医院手术治疗后持续疼痛,心生不满,竟在今年4月21日朝振兴医院丢汽油瓶,所幸当时没有造成人员受伤,驻卫保安赶紧扑灭,台湾士林地检署今天依照放火未遂罪将翁某起诉...

台湾男子翁某前年骑乘摩托车发生车祸,伤及右脚踝关节,至振兴医院手术治疗后持续疼痛,心生不满,竟在今年4月21日朝振兴医院丢汽油瓶,所幸当时没有造成人员受伤,驻卫保安赶紧扑灭,台湾士林地检署今天依照放火未遂罪将翁某起诉。

检方调查,翁某当天上午到台湾新北市淡水区中正东路购买汽油,将汽油灌入红标米酒瓶内,再将布条塞进瓶口作为引信,以此法制作汽油瓶一个,下午4时许,再骑车前往振兴医院第二医疗大楼北二门前,朝门内丢掷汽油瓶。

汽油瓶破裂后,随即四溢燃烧,曹姓保安听闻玻璃爆裂声响,至现场查看,赶紧以灭火器扑灭,才未烧毁建筑物,但外侧门内通道地板有被易燃性液体强烈燃烧痕迹,门内东侧下方也遭燻黑。

警方发现翁某骑乘摩托车逃到台湾新北市,根据车牌找到林姓车主,通过林策动翁某出面,翁某自知难逃,便向台湾新北市淡水警分局投案,北投警分局派员将他带回调查,依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恐吓公众等罪嫌送办。

翁某坦承因不满脚伤疼痛才犯案,他的胞姐则证称,胞弟前年到振兴医院精神科就诊,患有官能失觉症,也曾因骑摩托车脚伤治疗,但在医院手术后也持续疼痛。

检方指出,翁某的放火行为,没有造成建物不堪使用程度,属于未遂犯,单一放火行为触犯两罪嫌,属想像竞合犯,从重罪论处,因此仅依放火未遂罪起诉。

翁某也被医院状告加重危险物罪嫌,但检方认为,加重危险罪中的“爆裂物”,是指有爆发性,具有破坏力,可于瞬间将人及误杀伤或毁损,但翁某丢掷的汽油瓶并没有此破坏力,与法条中的爆裂物定义不同。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