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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栒)

作者:伊文 来源:证监会 2018-09-06 12:11:11

〔2018〕82号当事人:李栒,女,198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开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栒内幕交易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股票行为进...

〔2018〕82号

当事人:李栒,女,198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栒内幕交易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12月初,长盈精密为寻找相关陶瓷技术的合作方,联系了也在寻找合作方的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集团)。12月3日,长盈精密董事长陈某星带领技术总监刘某、董事长助理胡某龙、副总经理黎某岳到三环集团进行会谈,三环集团董事长张某镇、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黄某云1、副总经理刘某信、三环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三环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云2等人参与接待。会谈过程中,陈某星提出了合作意向,并表示对三环集团所掌握的前端的粉料、毛坯生产技术给予严格保密,长盈精密不介入前端生产,也不会开发相应技术。三环集团对长盈精密提出的关于技术保密方面的条件比较满意。

2016年12月24日,三环集团张某镇带领黄某云1、黄某云2、刘某信到长盈精密进行考察谈判,现场查看了长盈精密的工厂生产线,了解了长盈精密的生产能力和技术、CNC设备等。长盈精密陈某星、胡某龙、董事兼总经理陈某圃、黎某岳等参与会谈。在会谈中,陈某星提出双方可通过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并建议由三环集团来设计具体合作方案,张某镇表示可以考虑。此次会谈中,双方基本达成了合作意向。

2017年1月11日,陈某星带领刘某、胡某龙、黎某岳到三环集团进行会谈,三环集团张某镇、董事兼总经理谢某生、黄某云1、黄某云2、刘某信等人参与接待,双方就合作方案进行了商讨,包括在相关子公司中双方的股权比例等问题。张某镇提出潮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占5%的股份,同时三环集团的技术人员也要占一些股份。三环集团让出5%股份,陈某星也表示同意让出5%股份。

2017年1月20日,长盈精密陈某圃与黎某岳到三环集团进行会谈,三环集团张某镇、刘某信、黄某云1、黄某云2等人参与接待。双方对投资额、股份占比、董事会中董事名额分配等达成合作意向,投资总额与双方最终协议基本一致。

2017年1月21日,张某镇告诉三环集团董事会秘书徐某英关于三环集团与长盈精密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一事,并要求徐某英准备股票停牌事宜。

2017年1月24日股市收盘后,长盈精密、三环集团分别公告因重大事项停牌。

2017年2月15日,“三环集团”“长盈精密”复牌,分别发布《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关于公司与三环集团签署共同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内容为2017年2月14日,三环集团、长盈精密签署了《关于合作成立合资公司的框架协议》,双方拟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合计投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87亿元。长盈精密公告称其在此次投资中的首期投资金额预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长盈精密与三环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24日,公开于2017年2月15日。张某镇、徐某英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镇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24日,徐某英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21日。

二、李栒控制“李栒”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长盈精密”

(一)李栒实际控制并使用“李栒”账户

“李栒”账户于2009年8月3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枫路证券营业部。“李栒”账户买入“长盈精密”由李栒本人决策,并由其本人使用其办公室电脑下单交易。账户资金来源于李栒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托管专户中原有的理财资金,于2017年1月24日向“李栒”账户转入6,000万元。

(二)李栒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情况

李栒是张某镇的儿媳。李栒在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与张某镇和徐某英存在多次通话。

(三)“李栒”账户交易“长盈精密”情况

“李栒”账户于2017年1月24日买入“长盈精密”346,480股,买入金额8,816,432元。截至2017年7月26日,该账户所持有的“长盈精密”没有卖出,账面盈利257,710.03元。

(四)“李栒”账户交易“长盈精密”行为明显异常

“李栒”账户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所交易股票的单只交易金额均在25万元以下,在买入“长盈精密”的前三年(即2014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23日)没有任何交易,自开户日至2017年1月24日之前,从未交易过“长盈精密”。该账户买入“长盈精密”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停牌时间高度吻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通讯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电脑信息资料、交易地址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栒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申明其不存在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且未实际获利,我会对当事人提出的情况进行了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买入“长盈精密”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停牌时间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另外,账户实际获利与否不影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李栒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57,710.03元,并处以773,130.09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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