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18〕14号
作者:张丽 来源:住建部 2018-08-27 16:53:53
高威: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注册监理工程师高威执业资格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鲁建执法函〔2018〕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昌国路雨污水管道市政工程61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淄政字〔2017...
高威: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注册监理工程师高威执业资格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鲁建执法函〔2018〕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昌国路雨污水管道市政工程61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淄政字〔2017〕121号)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放坡、支护等违法施工行为,未责令其停工,也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8年3月29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8〕5号),你于2018年4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汪笑安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