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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人在大陆投资或工作所得 回台仍需缴税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8-03 07:45:46

台湾财政部昨(2)日表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征机关提供查询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应主动诚实申报,以免受罚。 台湾财政部指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

台湾“财政部”昨(2)日表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征机关提供查询所得资料范围,纳税义务人应主动诚实申报,以免受罚。

台湾“财政部”指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取得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但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惟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

北区国税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办理201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取自大陆地区薪资所得40万元,经该局查获,除补税外并处罚款。

甲君不服,主张临柜申请2015年度的所得资料,并无该笔大陆地区来源薪资所得,当然无从申报,申请复查。

案经该局以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围,且综合所得税是采自行申报制,甲君有大陆地区薪资所得自应依法办理申报为由,予以复查驳回确定在案。

北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民众在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利用电子凭证查询、下载的所得资料或向稽征机关办理临柜查询的所得资料,均仅供申报时参考,如尚有其他来源的所得资料,仍应依法办理申报。

该局说,纳税义务人查调所得资料时,都有明确说明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倘未依规定办理申报致有短报或漏报情事,仍应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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