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人社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工伤保险待...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人社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伤残津贴和供养家属抚恤金均有调高。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中,伤残津贴方面,1级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级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21元的,增加到31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级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的,增加到2520元。上世纪70年代初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98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增加56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今年陕西已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考虑到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衔接连贯,在调整计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时,各市、示范区统一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省人社厅要求,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由各市、示范区人社部门及省级行业统筹单位组织实施,在7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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