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磊)
〔2018〕62号当事人:姚磊,男,1972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姚磊违反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2018〕62号
当事人:姚磊,男,1972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姚磊违反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姚磊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姚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时任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姚磊,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姚磊使用本人手机操作“赵某会060××××563”“赵某会E02××××504”账户交易“安科生物”“广州友谊”“国信证券”“华昌化工”“华胜天成”“江特电机”“经纬纺机”“双塔食品”“先锋新材”“园城黄金”“云南锗业”“中国北车”“中国南车”“中国铁建”“中国一重”“中海集运”“中联重科”等17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额3,924,736.00元,累计卖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额9,015,764.59元,获利878,322.35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电脑查勘记录、证券从业证书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姚磊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行为。
姚磊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
第一,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主动陈述自己违法行为。
第二,属于法律意识不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诚恳接受处罚,但请求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情节,不对其市场禁入。
第四,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认真负责、本人患有胶质瘤。
经复核,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听证会情况,认定姚磊违反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姚磊在患有胶质瘤的情况下,配合调查,主动上交手机,对查清违法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如实陈述自身违法行为,表示深刻检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上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姚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姚磊违法所得878,322.35元,并处以878,322.3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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