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澳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炳文、钟琼)

作者:张丽 来源:证监会 2018-07-12 18:31:14

〔2018〕52号当事人:黄炳文(HUANG,Bingwen),男,1954年5月出生,澳大利亚国籍,香港永久居民。钟琼,女,1963年1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炳文泄露内幕信息...

〔2018〕52号

当事人:黄炳文(HUANG,Bingwen),男,1954年5月出生,澳大利亚国籍,香港永久居民。

钟琼,女,1963年1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炳文泄露内幕信息、钟琼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了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并复核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股份或公司)是一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炳文及其子黄某佳和黄某鹏,其中,黄某佳任公司董事长。

2014年3月,黄某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法务总监邓某恩等人提出,考虑推动公司向云印刷转型,并向公司信息部经理杨某询问行业状况,后安排邓某恩牵头了解情况。

2014年4月2日,东风股份黄某佳、邓某恩、杨某和公司技术总监谢某优前往EPRINT参观,并与EPRINT主席佘某基等人商讨合作。讨论的合作方式包括由东风股份收购EPRINT部分股权。4月24日,借出席行业交流会之机,谢某优、杨某与佘某基再次会面并进行交流。

2014年4月起,黄某佳多次向黄炳文提及欲将公司印刷业务接入互联网,向云印刷转型,黄炳文表示同意。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了解,邓某恩向黄某佳建议收购EPRINT不低于10%的股权,黄某佳认可该建议,邓某恩遂安排与EPRINT对接。7月下旬,交易双方定于8月9日洽谈。

8月8日晚,黄某佳告知黄炳文,次日将与EPRINT洽谈。

8月9日上午,黄某佳、邓某恩与EPRINT的佘某基、冯某强等人会谈,双方初步议定:由东风股份收购EPRINT不超16.5%的股份,EPRINT给东风股份在董事会留一个席位。当天午饭后,黄炳文从黄某佳处获知已谈妥。当晚,黄炳文又向邓某恩询问东风股份拟收购香港公司名称和股票代码。

8月11日,EPRINT宣布停牌。同日,东风股份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8月12日,东风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拟收购EPRINT不超16.5%的股份并将云印刷列为战略发展板块。

8月11日至12日,“东风股份”累计上涨15.40%,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24%,累计偏离14.16%。

我会认为,东风股份收购EPRINT部分股权及与EPRINT共同推进云印刷战略合作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重大事件,在东风股份发布公告前,相关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于2014年8月9日上午形成,8月12日公开。黄炳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黄炳文泄露内幕信息,钟琼内幕交易“东风股份”

(一)黄炳文向钟琼泄露内幕信息

钟琼及其丈夫与黄炳文相识十余年,黄炳文曾向钟琼提供300万元资金供其长期无息占用。2014年7月下旬至8月6日,黄炳文陪同钟琼母子在美国旅游,后三人于8月7日同机飞抵香港,钟琼在香港停留一日后返回贵阳。2014年7月至8月期间,钟琼与黄炳文有17次通讯联系。

2014年8月10日上午9:52,黄炳文向钟琼发送内容为“香港主板代码01884;股票简称:EPRINT集团”的短信。

(二)钟琼内幕交易“东风股份”

1.钟琼实际控制“钟琼”“钟某”账户

钟琼本人证券账户开立于2002年,由其本人控制使用。

钟某系钟琼之弟,“钟某”证券账户于2006年开立,钟琼有权独立决定钟某账户交易品种、交易金额。“钟某”账户自2011年至2014年间的大额资金来源及去向主要为钟琼丈夫的近亲属。

2.钟琼交易“东风股份”及其与黄炳文联络的情况

2014年8月11日,钟琼大量买入“东风股份”。当日9:32,“钟琼”账户买入100,000股。9:34,钟琼与黄炳文通话1分20秒,随后,“钟琼”账户于9:44至9:50期间买入102,800股。9:58,二人通话32秒,后“钟琼”、“钟某”账户于10:01至10:11期间买入111,809股。10:22至12:28期间,二人通话一次,短信联系三次,后“钟某”账户于13:12买入67,000股。13:14,二人再次通话,后“钟琼”“钟某”账户于13:23至14:42期间买入347,194股。

当日,“钟琼”“钟某”账户累计买入“东风股份”728,803股,累计成交金额7,710,337.8元。经计算,两账户前述交易账面获利共计786,020.57元。

相关交易均为钟琼实际操作。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和出行信息,相关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决议、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黄炳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钟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本案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涉案事项不构成东风股份重大的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因而不构成内幕信息。

二是黄炳文主观上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动机,客观上没有泄露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具体理由有:第一,与钟琼沟通中并未向其泄露收购信息,涉案期间的通讯联系主要是为安排其他私人事务,且非敏感期内也有较多联络,说明联络并非为了泄露内幕信息,否则仅需一次联系足矣。第二,东风股份与EPRINT是两个主体,黄炳文向钟琼发送内容为“香港主板代码01884;股票简称:EPRINT集团”的短信,不代表泄露东风股份的消息,当时发该短信是对钟琼孩子就业选择的建议。第三,钟琼如何交易股票,应有其自己判断,并非黄炳文泄露信息的结果。

三是钟琼不构成内幕交易,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黄炳文向钟琼泄露了与东风股份相关的信息,黄炳文发送给钟琼的短信仅关于EPRINT且并非内幕信息,钟琼也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更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第二,钟琼买卖“东风股份”是基于自己判断:东风股份研发电子烟,钟琼看好电子烟的市场前景,而2014年7月中旬该股突然下跌,钟琼认为该股买入机会来了。第三,交易符合其惯常交易习惯和风格。此外,钟琼的代理人主张,我会曾调取钟琼与黄炳文联系买酒等短信内容,但我会未将相关证据入卷,存在选择性取证。

针对当事人关于涉案事项不构成内幕信息的主张,经复核,我会认为:首先,“云印刷”与东风股份原主营业务——包装印刷——存在实质区别,且“云”概念是当时证券市场广为推崇的投资热点,而收购EPRINT集团16%的股权这一行为客观上将东风股份向“云印刷”转型这一战略推进到具体实施阶段。其次,东风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中也提出:“公司继续坚持并稳步推进以‘包装印刷’为核心产业,‘PET基膜与功能膜’‘云印刷’‘电子烟’等多元化产业共同发展的战略方针。……在云印刷领域,公司通过收购EPRINT集团有限公司12.375%股权,……迈出了云印刷业务的重要一步;……多元化的经营策略,使公司能够从容个应对市场变化”。可见,东风股份自身亦认为其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最后,结合股价变化看,2014年8月11至12日该股的大幅上涨也印证了“向云印刷转型”这一方针对于东风股份股价的重大影响力,结合当时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和趋势热点,可以合理地认为,收购EPRINT集团股权并向“云印刷”转型实质上构成东风股份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针对黄炳文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2014年8月9日,黄炳文获悉交易初步谈妥并于当晚向邓某恩询问东风股份拟收购香港公司名称和股票代码,次日向钟琼发送内容为“香港主板代码01884;股票简称:EPRINT集团”的短信,该短信含有涉案交易的关键信息。其代理人在申辩时辩称该短信是对钟琼孩子就业选择的建议,但考虑到钟琼于收到短信后首个交易日即2014年8月11日开盘就开始大量买入“东风股份”且当日反复与黄炳文联络并多次买入、短信含有股票板块、代码和股票简称等股票交易基础信息等事实,我会认为该辩解不具备合理性。

针对钟琼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在与黄炳文一同旅行归国并收到黄炳文的短信后,钟琼于首个交易日即2014年8月11日开盘就开始大量买入“东风股份”,且当日反复与黄炳文联络并多次操作其本人实名账户放量买入、操作“钟某”账户首次买入“东风股份”,交易明显异常。其关于交易系基于自己判断、符合自身交易习惯的主张,均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

此外,我会依法行使职权调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当事人向我会出示的短信记录均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入卷,且我会已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存在选择性取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黄炳文处以60万元罚款;

二、责令钟琼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其没收违法所得786,020.57元,并处以786,020.5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或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5日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