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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沈德咏卸任   沈德咏个人简历介绍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6-23 09:32:47

大法官是有什么样的权利他们平时的工作是什么。和普通的法官有什么不同。他们是怎么当上的大法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通过任免名单,免去沈德咏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

法律法规网消息   大法官是有什么样的权利他们平时的工作是什么。和普通的法官有什么不同。他们是怎么当上的大法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通过任免名单,免去沈德咏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这意味着,这位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的一级大法官离开供职20年的最高法,他也是我国首批大法官中最后一位离开法官岗位的。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沈德咏已经担任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目前还是十九届中央委员。

  本文图片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简历显示,1988年6月,沈德咏从江西省委政法委调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式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后又担任副院长。在江西高院工作10年后,1997年3月调任江西省纪委常委、副书记。一年多后,即1998年10月,进京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同年12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副院长。2001年被授予二级大法官,成为我国首批大法官之一。2006年下半年,调任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08年4月,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任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部长级),同时被授予一级大法官,直到卸任。2012年、2017年先后当选为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从读研究生算起,沈德咏大法官30多年的时间都在从事法律工作,任职最高人民法院也近20年,他自称:“将自己最好的年华奉献给了自己最热爱的事业。”2014年3月,时满60岁的沈德咏撰写了一篇带有自传色彩的小文《身为法律人 ——六十周岁述怀》,将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归纳为一句话:“没有说过多少违心的话,做了一些应该做的事情,办了一些有意义的案件,三十余年初衷不改,此生已无遗憾。”

这当然是一位资深大法官的自谦之词,记者注意到,尽管在生活、工作中一向低调务实,但是身为最高人民法院重要负责人和资深大法官,在重大法治建设关口、大要案件审理中,台前幕后都少不了沈德咏的身影,他多次成为舆论焦点。

比如,2013年5月6日,他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态度鲜明地指出:“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这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政法领域高级领导干部第一次公开在媒体上提出纠正冤假错案,在当时一石激起千层浪,“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等表述一时成为金句。

  又如,于欢故意伤害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之后,沈德咏去山东省济南市主持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指出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这段关于天理、国法、人情的论述对当时的舆情似乎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有的媒体称为“吸引了全社会的关注目光与如潮好评”。不仅于此,于欢案宣判后,他随即发表《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充分发挥该项制度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和功能进行了深入分析,亲自以案释法,为公众上了一堂关于正当防卫的法治公开课。

  党的十八大以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沈德咏牵头负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是一项事关刑事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重要工作。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7月29日,中央政法委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题,举办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沈德咏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努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题作了专题辅导,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进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推进改革应当注意的问题、推进改革应当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非法证据排除是关键一环,也是政法各机关之间比较难以统一认识的问题。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完善人权产权保护、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高度,强调要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和功能,并就如何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具体意见。该文发表后,被评价为有助于推进加强公民人身权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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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和《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三篇文章形成了一个“我们应当如何”系列,较为集中体现了沈德咏作为一位大法官的法学修养和责任担当。有别于来自书斋的学术研究,这组文章产生于大法官长期丰富的审判实践经历,直面我国司法实践的难点与痛点,散发着热气腾腾的现实味。更难能可贵的是,它超越了一般的法律专业研究,而是从加强人权保障、产权保护等更高的位置来思考问题,其中饱含着一位法律人的传统家国情怀和深厚人文关怀。

记者相信,虽然从今天起,沈德咏告别工作30余年的法官岗位,但是这不会是他法律生涯的句号,作为一会勤于思考与研究的法律人,一定会有更多精彩的智慧分享给大家。

沈德咏 锁定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3月生,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大法官。

现任第十九届中央委员,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人物履历

1972.02-1975.02,江西省修水县白岭公社团委副书记

1975.02-1977.12,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英语专业学习

1977.12-1980.09,江西省师范学院外语系干部、团总支书记

1980.09-1983.08,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3.08-1988.09,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干部、调研室副主任

1988.09-1993.0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2.02-1992.06,江西省委党校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3.03-1997.0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5.09-1996.01,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6.09正厅级)

1997.02-1998.10,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

1998.10-1998.12,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1998.12-2006.1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其间:1999.09-1999.1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5.03-2005.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 

2006.11-2008.04,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 

2008.04-2018.0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3] 

2018.03-2018.06,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8.06-,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中共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4]  中共十六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十九大代表。 [5]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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