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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孩被父倒吊  结果令人唏嘘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6-11 14:52:46

在家庭里面,遭受暴力的妇女儿童,使得每一个家庭成员被蒙上挥之不去的阴影。孩子犯了错一定不要打孩子,一定要理智解决问题。一九岁男孩因为成绩不好被爸爸暴打,导致孩子离家出走。 2018年6月8日18时许,遂...

法律法规网消息  在家庭里面,遭受暴力的妇女儿童,使得每一个家庭成员被蒙上挥之不去的阴影。孩子犯了错一定不要打孩子,一定要理智解决问题。一九岁男孩因为成绩不好被爸爸暴打,导致孩子离家出走。

2018年6月8日18时许,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嘉禾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市城区遂州北路一店面内有人虐待小孩。嘉禾派出所立即出警,在店面门口发现一男孩脚上绑有塑料胶带,经对男孩身体进行检查,体表未发现有伤痕。

警情通报。

经查:男孩叫陈某文(9岁,遂宁某小学学生),6月8日,陈某文因学习成绩不理想,被其亲生父亲陈某亭(31岁,四川南充人)用塑料胶带捆绑后倒吊作为惩戒,后被旁人劝阻并解下。2017年6月,陈某亭的妻子李某(30岁,湖南人)与陈某亭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民警通过多方努力,反复联系,始终无法联系上李某及其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因未联系上李某及其亲属,加之陈某文本人、陈某文姑父、陈某文奶奶等近亲属均希望不对陈某亭进行处罚,且陈某亭未对孩子造成身体伤害,民警对陈某亭进行了训诫和教育,要求其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培养教育孩子。

公安机关同时将该情况向辖区街道办、妇联和团委进行了通报。

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8年6月9日

男子遭丈母娘家暴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今天(11月24日)介绍,今年以来,该院共计发出人身保护令5份,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2份。

丈夫否认暴行 法官庭审揭真相

2016年12月,李小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保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今年1月,法官开庭举行听证。谢先生是李小姐的丈夫,听证过程中,谢先生认为“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没有什么意义,申请人是我两个女儿的妈妈,我不会想申请人受伤,我不会想着去伤害她。”可事实上,李小姐的提供的证据显示,谢先生在微信上向妻子的姐姐承认,自己曾经对李小姐实施家暴,也出过轨。除此以外,在微信上,恐吓李小姐,扬言要“杀了你”,“亲手打死你”;在手机短信上,威胁称“只有你死,孩子才是我的”、“我才做个精神鉴定,如果我鉴定出来,杀人不用偿命的”,理智尽失地摔碎结婚照,拍照威胁李小姐。

面对言行不一、闪烁其词的谢先生,法官通过巧妙地当庭询问,真相终于得以显露。

法官: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里面说到“你上次动了手”,对此被申请人有何意见?

谢先生:这个情况属实,但是并没有动手。

法官:如果没有动手,为何被申请人要在聊天中说“上次动手打了”。

谢先生:因为老婆吵着要离婚,我劝不了,很生气,用一盆苹果扔向她。

李小姐:他当女儿面拿一盆苹果扔我,我当时戴着一个金属质地的发夹,发夹被撞,直接扎进头,瞬间就流血了。他还拿钥匙扔在我腰上,也出血了。

谢先生:我拿钥匙扔了她。

无言的照片记录李小姐曾经遭受的伤害,直至在听证快结束时,谢先生坚持,“我本身是一个男人,如果伤害申请人的话,就不会在半年的时间里只是说过激的话,我只是**格暴躁,言词激烈而已。”

听证后的第二天,法官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居住及工作地点的200米内活动。

被家暴十余年 充分举证获保护

王太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王太称,结婚11年以来,丈夫赵先生多次对余太实施家暴,自己曾向妇联和反家暴庇护中心求助,但仍然遭受家暴。气愤的王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夫妻两个虽已分居,可王太及其老母却受到赵先生的恐吓威胁,心力交瘁的王太及其亲属整日惶惶不可终日,人身安全始终无法得到保障。

尽管王太长期受到丈夫的家暴,身心俱疲,但不打无准备之仗的王太向法庭提交派出所六份《报警回执》、《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广州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所)入住申请表》、手机通话录音等多项证据。

经法官审理,这些证据完全能合法证明王太婚后多次遭受林先生家暴,不仅如此,还证明了王太及其家属存在继续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法官裁定,禁止赵先生对王太实施家暴,禁止赵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王太及其相关近亲属。

丈母娘女婿家暴 非夫妻关系亦受保护

今年,杨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竟是他的丈母娘。杨先生与妻子于婚恋网结识,不到三个月,两人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和理念差距较大,婚后第六年,随着家庭矛盾不断累积,两人开始分居。同时,夫妻俩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娘之间的关系也不断恶化。如今,杨先生申请丈母娘搬出现在的住所和禁止殴打威胁女婿、禁止丈母娘接触两个外孙。杨先生向法庭提交报警回执、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收费单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杨先生头部被玻璃瓶砸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创伤,眼部挫伤为轻微伤。法官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杨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实,故支持杨先生禁止其丈母娘殴打、威胁杨先生的申请。而对于杨先生提出的要求丈母娘搬出现在的住所的申请,法官查实,杨先生的丈母娘现在与其女儿,即杨先生的妻子住在一起,并未与杨先生一起居住,而杨先生与其妻子正处于离婚诉讼之中,两人现已分居,故丈母娘居住在现有住所,并不会对杨先生造成直接人身伤害,且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在离婚诉讼中需处理的共同财产,杨先生申请丈母娘搬出其居所,并不具有合理**和必要**,法官不予支持。再者,杨先生并未提供其丈母娘对两个外孙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禁止丈母娘接触外孙,缺乏事实依据,法官也不予支持。

然而就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后的第11天,被法官禁止对女婿实施家暴或威胁的丈母娘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内容为禁止女婿到自己的住所及住所以外的地方骚扰、辱骂、殴打、威胁自己和家人。不甘示弱的丈母娘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说明丈母娘与女婿发生过肢体冲突,丈母娘右上肢被伤,证实丈母娘与女婿曾因家庭问题发生暴力冲突的事实。对于丈母娘和女婿之间存在互相殴打的情况,为避免双方继续伤害彼此,法官支持了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威胁、殴打其的请求。但丈母娘未提出女婿家暴自己家人或存在家暴危险的相关证据材料,故法官不予支持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殴打、威胁家人的申请。

丈母娘女婿相互打斗,长此以往,极有可能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为避免悲剧的发生,法官向两位提出诚恳的劝解:“在家庭纷争中,谁先动手谁在情与理上就先输了,更何况伤害行为有可能会造成无法预料、无法控制、无法弥补、无法承受的伤亡后果,一旦发生,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生的悲剧,本禁止令的目的即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望各当事人正确对待家庭矛盾,为家庭、子女的将来着想,减少冲突、避免暴力。妥善处理情感纠葛,早日开始以后的幸福人生。”

法官说法:当事人要想成功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须有证据意识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梁夏生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即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家暴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天河法院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梁夏生说,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程序比较简单,但当事人要想成功获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时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证据类型具体包括:报警记录、医疗记录、验伤鉴定、实施家暴威胁的录音资料以及街道庇护中心的材料等等。在法庭上,申请人必须拿出可以证明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将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有力证据。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为申请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份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可以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家人,可以责令施暴者搬出申请者的家,也可以实施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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