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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宣判   判处死刑莫焕晶上诉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6-05 09:31:41

杭州的保姆纵火曾经震惊全国。这位保姆因为一己私利将雇主家里四人全部烧死,如今判刑死刑还认为判罚太重希望减刑 5月17日上午9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律法规网消息  杭州的保姆纵火曾经震惊全国。这位保姆因为一己私利将雇主家里四人全部烧死,如今判刑死刑还认为判罚太重希望减刑

5月17日上午9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小贞、林生斌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为继续筹集赌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贞借钱。2017年6月22日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引发火灾,造成朱小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此外,莫焕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还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不服,提出上诉。

莫焕晶在陈述其上诉理由过程中表示认罪,但提出本案后果的发生不是其所想看到的。

审判长概括莫焕晶上诉状主要内容:一审认定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及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莫焕晶案发后在现场等候,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消防员到庭作证

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传唤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到庭作证。

吴某、黄某某作证称,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于2017年6月22日5时17分许携带装备进入起火建筑,后在保安带领下乘坐电梯到17楼,得知室内有人,即利用室内消火栓接上水带组织内攻,先后搜索保姆房至厨房,内攻推进至厨房时,黄某某发现水压开始下降,无法满足灭火需要。辩护人对证人吴某、黄某某就当时进入现场的过程、是否遇到一女子要求跟同上楼、是否向保安了解房内被困人员情况、所接到的救火指令内容及与指挥部的沟通过程、有无了解房屋内部结构、救援方案及实际进攻方式、现场水压不足情况及解决方案、如何处理救人和保护消防员自身的矛盾等进行询问。检察员针对吴某、黄某某所接到指令情况、救援方案及进入火灾现场方式的选择、现场火势及能见度、房间内灭火搜救过程、消火栓水压变化及应对方案等进行询问。合议庭对消防员在一楼电梯口所遇到女子是否为被告人莫焕晶的情况进行核查。吴某、黄某某分别进行回答,并强调火灾现场情况紧急,消防战士根据指令分工配合、科学救援。

证人宋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其带领三名消防战士组成内攻组,由于水压不够,利用沿楼梯铺设的水带再出水枪灭火,在灭掉明火后发现北侧靠东房间床边有四名被困人员等情况。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

到庭作证

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继续传唤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到庭作证。

证人汪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分许,得知蓝色钱江公寓2幢18楼着火,其打电话通知工程部值班的魏某查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汪某某称获知起火后马上驾车赶往现场并电话通知魏某,物业平时对消防泵每月检查一次,案发前最后一次检查为5月份,案发时消防车道上种有草坪,曾陪消防人员到泵房查看,对案发当时消防泵处于手动开启状态进行了解释,并称魏某将消防泵的开启方式由手动改为自动后远程启动消防泵。

证人魏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称其接到电话通知后,十余分钟赶到泵房后将水泵的启动状态由手动开启改为自动开启。

庭审辩论

b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莫焕晶辩称,本案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并非其所愿。

辩护人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不持异议,主要围绕放火罪发表辩护意见:

1.莫焕晶在主观上不追求,甚至反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莫焕晶平时与雇主关系甚好;莫焕晶虽有盗窃行为,但未被雇主发现,案发时燃烧的是客厅一角,贵重物品不在客厅,点火目的不是为了销毁盗窃证据;莫焕晶选择将近凌晨5点钟点火,是因为知道女主人每天5点左右起床。

2.莫焕晶在客观上实施了救火行为。在现场发现两个水桶,与莫焕晶供述曾想拿水桶救火的内容一致;莫焕晶供述救火时摔倒撞头,与其入所体检情况吻合;莫焕晶供称曾试图持榔头敲开玻璃,虽未找到相关痕迹,但案发后莫焕晶在走廊等处手持榔头并事后将榔头交给被害人亲属,可印证其供述;莫焕晶下楼后没有停止救援行为,告知在场的物业人员、邻居等房内有人,并曾打电话报警和按报警装置,要求和消防人员一起上楼并想把门卡交给消防人员。

3.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例,放火罪主观故意的判断要结合点火是否故意、对起火后果的态度。本案中,莫焕晶有点火故意,但对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着火后的救援行为影响量刑。

4.本案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必须客观考虑物业消防设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这一不常规的缺陷扩大了火灾后果。

5.莫焕晶作案后留在小区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等情节。

检察员认为:

1.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2.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预谋放火、放火动机、放火时间、放火手段、放火点,放火后未及时提醒被害人、未报警、未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以及造成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莫焕晶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3.上诉人提出量刑畸重,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焕晶不顾被害人及高层住宅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试图以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用于赌博,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莫焕晶的坦白情节与犯罪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4.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莫焕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机前没有承认过放火。警察在莫焕晶手机上发现大量和放火犯罪相关的内容,故认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

综上,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结束,由莫焕晶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上诉人莫焕晶表示认罪、悔罪,恳请被害人家属接受其道歉,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请求给予从轻判决,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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