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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让父母住危房    结果让你更悲催!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5-30 09:49:25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孝顺的儿女,有的时候他们的父母住的吃的都不堪入目。近日安徽省为了制止这一现象,发出了一则通知,他们不仅将接受道德的谴责,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原标题:子女让父母住危房:开张罚单还不...

法律法规网消息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孝顺的儿女,有的时候他们的父母住的吃的都不堪入目。近日安徽省为了制止这一现象,发出了一则通知,他们不仅将接受道德的谴责,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子女让父母住危房:开张罚单还不够

对于子女不尽孝道、触犯法律的劣行,固然应当依法处罚,但如何改善老人居住条件、提供社会保障救助,有关部门同样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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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单位联合发出的一份通知,指出主汛期即将到来,如果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须在5月31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子女务必保证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否则,政法机关将自6月1日起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安徽商报》5月28日)

平心而论,这是一份不无温情的红头文件,也考虑到了当地老人安全居住的实际需求。据了解,之前,有关部门在走访中了解到,岳西县农村地区仍存在为数不少的不孝敬老人的情况,子女居住在宽敞明亮的新房内,而让自己的父母长期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基于皖南地区即将迎来主汛期,危旧房屋容易倒塌,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让子女为父母提供住房保障,也算是未雨绸缪,在倡导孝顺老人的同时,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隐患。

从法律上审视,子女自己住新房,却让父母住危房,不止是一个孝顺与否的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具体地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如果子女“能为而不为”,拒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赡养扶助义务,到了“遗弃家庭成员”的程度,就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倘若“情节恶劣”,出现老人住危房伤亡等严重后果,子女的这种不孝顺行为,还可能构成遗弃罪,面对的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这个角度看,当地联合通知所强调的“处罚”,并非是危言耸听。

问题是,这些看似很“硬”的处罚,在现实中还很难落地。姑且不论政策适用老人的年龄大小怎么划分,危房怎么评定,纵然是子女住了安全房屋,父母还住在危房,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心理下,又如何判别属于“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如果是老人不愿搬离危房,要求子女保证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子女又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又是否外出打工未归?而且,翻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关于老人住房保障不力的对应处罚条款,单是有轻微违法之处,也不一定够得上行政处罚、刑罚的门槛。当地至今尚未开出一张罚单,恐怕与上述缘由也不可割裂。

其实,解决“子女让父母住危房”问题,光是发个通知、开张罚单还不够。说到底,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家庭成员,还是全社会,特别是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等等。

对于子女不尽孝道、触犯法律的劣行,固然应当依法处罚,但如何改善老人居住条件、提供社会保障救助,有关部门同样责无旁贷。事实上,当地之所以发出这样一份通知,除了提醒子女应承担法律义务外,还有“结合汛期到来,以及政府部门尤为重视的扶贫攻坚工作的推动”“希望当地老人住房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的“意图”。既然如此,有关部门恐怕还得在发通知之外,把防汛扶贫、危房改造、爱老敬老等实际工作真正做到位。

四川照料假拟调整 最高可有15天的假期

原标题:四川拟立法调整老人“照料假” 独生子女每年最高15天

中新网成都5月29日电 (记者 徐杨祎)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9日在成都举行。提请大会二次审议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指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修订草案》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为积极应对日益加快的老龄化趋势,推动四川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一审《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赴四川各地调研,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并组织社区座谈会、坝坝会、重点问题专题讨论会等,听取了各级人大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老年人群体、企事业单位、景区景点、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学校、地铁公司、公交公司、社区医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识平介绍,提请二次审议的《修订草案》提出,“对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居家老年人,按照协议内容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治未病、优先就诊、双向转诊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范围内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通过设立医疗点或者派驻医疗护理人员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为加大对老年人的优待力度,《修订草案》新增“车站、机场和港口码头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逐步创造条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修订草案》提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新增“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护理保险补贴制度、住院费用补充报销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根据老年人意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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