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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失控三轮救女童    怎样才算见义勇为?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5-23 10:44:40

近日在河南发生了很暖人心的一幕,一个小伙用胸口挡住了失控的三轮车,救下了在车上的孩子。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他这样算不算见义勇为?原标题:暖闻|河南小伙胸挡失控三轮车救两岁女童,笑称不算见义勇为眼见...

法律法规网消息 近日在河南发生了很暖人心的一幕,一个小伙用胸口挡住了失控的三轮车,救下了在车上的孩子。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他这样算不算见义勇为?

原标题:暖闻|河南小伙胸挡失控三轮车救两岁女童,笑称不算见义勇为

眼见车把上挂着一小女孩的电动三轮车向墙壁冲过来,38岁的河南兰考男子袁绪豪眼疾手快,他赶紧冲上去拉了一下,三轮车没停,最后直接用胸口挡住了三轮车。

三轮车冲撞力大,袁绪豪被撞倒。好在,袁绪豪这一挡,小孩被震了下来,无大碍。

监控视频显示,袁绪豪倒地后尝试爬起来,没有成功。最后,受伤的他被人送往了医院治疗。

5月22日,袁绪豪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他的脸被擦伤,腿部肌肉拉伤,两颗门牙松动,其中一颗还掉了一块。事发后,他被送往兰考县南彰镇卫生院输液,目前在家休养。

“见义勇为不是应该做的事吗?这在农村算啥见义勇为,就是互相帮助。”袁绪豪哈哈笑着说。

对话

澎湃新闻: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能介绍一下吗?

袁绪豪:我在南彰镇东头开了家比德文电动车专卖店,5月19日上午9点21分,我正在店门口修电动车,听到西边有人喊“追上那个车”,我抬头一看,一辆电动三轮车车把上挂个小孩,正冲过来。后面跟着我的邻居(注:视频中黄衣女子)和小孩的奶奶。我看电动车就要撞上我隔壁商铺的墙,如果撞上小孩肯定要受伤,我想也没想,就冲了上去。

澎湃新闻:怎么把三轮车拦停的?

袁绪豪:我先用手拽三轮车,但没有拽停。我一看拽不动,直接就用胸口挡住这个车,当时车速有三十码左右,没想到三轮车的力量比我劲大,一下子把我撞到了,小孩也震到地上了。刚开始我尝试爬起来,头有些晕,腿有些疼,没爬起来。小孩奶奶过来后,我让她先看看小孩有事没,一看小孩没什么事。我邻居打了120,120看我伤的严重些,就把我拉到镇卫生院了。我在镇卫生院检查时,小孩也过来了,医生检查后说小孩没啥问题。

澎湃新闻:你受了什么伤?

袁绪豪:我的脸被擦伤了,嘴唇青肿,两颗门牙也松动了,其中一颗还掉了一块。右腿小腿肌肉拉伤,刚受伤那会走不了路。

澎湃新闻:事后了解,三轮车怎么会冲过来?

袁绪豪:电动车原本停在离我的门店三十米左右的位置,车上有两名小孩,一人在车厢里,一人在三轮座位上。当时,小孩的奶奶买东西,停车后,她抱走三轮车车厢里的小点的小孩,没想到,坐在三轮车座上的大点的小孩(注:两岁女童)下来追她奶奶,结果一下子抓住车把了,启动了三轮车,车一开,小孩紧张,更不敢松手,不松手三轮车跑的更快。

澎湃新闻:目前你伤情怎么样?

袁绪豪:目前在家里面修养治疗,现在腿还有些疼,走路有些瘸。

澎湃新闻:小孩的家人有感激你吗?

袁绪豪:我被拉到卫生院不久,小孩的爷爷就过来了,说了不少客套话,因为过意不去,还要让我住院治疗,还要承担医药费。但我看问题不是很大,输了一天液,当天下午就回家了。因为门店平时都是我和妻子照顾,我在家,至少能帮她看个门。

澎湃新闻:见义勇为后,有受到表彰吗?

袁绪豪:今天下午,医院的负责人打电话给我,(因为见义勇为)说医药费也不让拿了。(哈哈大笑)见义勇为还用表彰啊,不是应该做的事吗?这在农村算啥见义勇为啊,就是互相帮助。

怎样才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可见,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

在学术界,有学者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有学者从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应是指公民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遭受侵害,奋不顾身,勇敢地做出的正义行动”。也有学者从更行政法的角度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行政协助行为。一方面是因为见义勇为者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违法犯罪活动的侵害或自然灾害的损害时,没有对其进行维护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有义务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我以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

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首先,必须不负有特定义务。众所周知,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来应对,常见的有公安局和消防局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另外,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他们对违法行为有制止义务、对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救助义务、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况下负救助的义务。由此可见,他们虽然实施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基于职务和义务上的原因,是不得不为,不能构成见义勇为。其次,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因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基础或前提必须是有“义”的存在,而“义”是指社会正义,当然也包括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人的“良心”,而“良心”则只能专属于自然人,因此,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

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因此要与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不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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