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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杆砸人致死 保安见死不救犯法吗?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5-05 22:29:07

停车杆也会致人死亡!真的是飞来横祸,那个字被停车杆砸死,到底之后的一段时间,却没有人出手相助,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龚先生的母亲方女士去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停车杆也会致人死亡!真的是飞来横祸,那个字被停车杆砸死,到底之后的一段时间,却没有人出手相助,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龚先生的母亲方女士去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后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龚先生于是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1万余元。5月4日上午,该案在昌平法院公开开庭。

原告龚先生诉称,2017年5月12日上午,母亲方女士去昌平区沙河镇某大厦办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门卫时被放行的停车杆砸伤倒地,当即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后方女士转至沙河某医院,住院期间仍昏迷不醒。

2018年2月3日,方女士因病情加重死亡。龚先生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共161万余元。

在法庭上,龚先生一方表示,方女士脑部血管破裂,长期昏迷缺氧去世。事发之前,方女士身体状况良好,没有特殊重大疾病。当天,方女士去银行办银行卡,当时在银行办业务的人很多,方女士的女儿先去排队。上午9点半的时候方女士还和女儿通过电话,但是等到10时40分时方女士还没有到银行。此时,方女士的女儿再给方女士打电话时,才从接电话的保安处得知方女士出了事。

龚先生一方认为,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方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事发五六分钟后保安才出现,整个门卫处没有任何警示牌和警示措施。被告安装的栏杆是机械的,方女士当时在一辆车后面3米左右,方女士碰到栏杆后,栏杆自动往上弹起来了,导致方女士大脑受损,如果是人工的,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此外,方女士受伤后,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及时抢救,连救护车都是方女士的女儿打电话叫的,导致方女士被送到医院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称,方女士的死亡与公司毫无关系,不同意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提交了涉事区域的道路情况照片,证明涉事区域的人行通道和机动车道是分开的,且有行人通道标志。物业公司称,在有人行通道的情况下,方女士却选择从机动车道走,她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认识到栏杆的危险。

但龚先生一方对此表示不认同,他们称,行人通道标志是物业公司后来装的,方女士出事的时候并没有任何标志。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在方女士倒地约3至5分钟的时间里没有保安前去帮忙。

  见死不救犯法吗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特征及其来源说明,仅仅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

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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