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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铁路失信名单   失信人员有什么限制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5-04 09:00:21

记者从西安铁路公安局获悉,一名乘客因个人原因错过了乘车时间,在列车停止检票后翻越闸机护栏打伤检票员,西安铁路公安处及时出警处置,以扰乱站区治安秩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将该名乘...


法律法规网消息   记者从西安铁路公安局获悉,一名乘客因个人原因错过了乘车时间,在列车停止检票后翻越闸机护栏打伤检票员,西安铁路公安处及时出警处置,以扰乱站区治安秩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将该名乘客纳入“铁路失信人黑名单”,当事人将在180天内限制乘坐火车。这是《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2018年5月1日实施后的首例。

  据介绍,5月1日18时35分许,西安铁路公安处杨凌南站派出所民警杜飞超在开展治安巡逻时,接到站务员报称,一男性乘客因自己疏忽大意错过了杨凌南开往兰州西的D2569次列车乘车时间,当该次列车已经停止检票关闭闸机时,该乘客企图强行进站时被站务人员极力劝阻,在此期间,该乘客使用粗俗言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对站务员肢体上推搡撕扯,造成站务员右前臂软组织损伤,随后翻越护栏进入进站通道。

  西安铁路公安处杨凌南站派出所民警快速出警,及时将这名旅客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与此同时,西安铁警及时将该起案例通报了铁路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铁路部门派员现场对该旅客宣读了相关规定,根据该文件限制范围第一条第一款“该旅客已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在接下来的180天内,限制乘坐火车,这也成为该法律条文实施后西安查处的首例“失信黑名单”案例。

  西安铁警提醒:从5月1日起,凡是出现扰乱铁路站车秩序、在动车列车组上吸烟、倒卖车票制造假票、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 身份证件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情形的,都将面临180天内乘坐火车的限制规定,希望广大旅客群众文明乘车,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站车秩序。













失信人员有什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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