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绝命毒师案重审: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快讯]

作者:小婉 来源:金投网 2018-05-03 16:45:01

备受关注的武汉“绝命毒师”案有了最新进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该案案发于2015年6月,涉刑罚4人。其中,张成(化名)在案发...

备受关注的武汉“绝命毒师”案有了最新进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该案案发于2015年6月,涉刑罚4人。其中,张成(化名)在案发前系武汉一所重点高校化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据相关部门调查显示,他们设立化学公司,生产产品包括“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

2013年,这些产品均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该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如生产,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

在向境外发货时,该公司涉案人“采取伪报品名及价格的方式蒙混过关”。2014年11月25日起,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检查发现,包裹中有晶体状物品呈毒品阳性。2015年6月,武汉海关缉私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6年10月8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成、冯某、鲍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由于利润巨大,2014年,被告人在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上述产品的非法生产及销售。

2016年12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案件于2017年4月13日宣判,4人刑期最高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低为有期徒刑15年。4人均提起上诉,后冯某撤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完全等同于毒品。”上诉人中,张成家属及代理律师认为,麻精药品有双重属性,是否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学界亦有类似声音。(详见中国青年报2018年4月19日报道《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武汉一“新型毒品”案引争议》)

报道刊发一周后,2018年4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冯某在上诉期满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裁定不予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武汉版“绝命毒师”受审 一化学副教授制毒月入400万

2016年12月7日讯,武汉一知名高校化学专业副教授张某联合朋友开设制毒公司,伙同化学专业研究生鲍某等人,生产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远销欧美,每月销售进账60万美元左右( 约合413万人民币) ,堪称汉版“绝命毒师”。最终被海关查获包裹时摸出制毒窝点,团伙成员先后被抓获。昨天,张某等4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武汉中院受审。

伪冒品名销往海外

2005年,在武汉一家著名高校任职副教授的张某和朋友杨某等人,共谋生产销售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并在武汉成立了一家化学有限公司。后培训工人生产制造,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某提供了部分产品的合成方法,张某、杨某根据客户需求及管制制式的变化,积极研发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产品,采用编号的方式为产品进行退补,并编制生产工艺流程。

其主要生产及销售的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公司称为4号),生产中所需的制毒化学品均通过向私人非法购买等非正常渠道获得。为逃避海关追查,向境外发货采取伪冒品名方式蒙混过关。

2014年该公司生产的主打产品4号以及5号、13号、20号、45号等产品,被我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但由于利润巨大,张某、杨某等人在未获得精神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该产品的非法生产销售。

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主要负责产品销售订单和客户联络,副教授张某负责技术指导,冯某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采购原料、包装发货及会计工作, 化学专业研究生鲍某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

制毒公司藏身小区

2014年11月,武汉海关在天河机场从该公司寄往境外的包裹中查获可疑物品。

2015年6月16日,武汉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在光谷一小区先后抓获冯某、张某,次日在该公司实验室抓获鲍某,同年7月6日,杨某主动投案。

经鉴定,快递包裹内物品及制毒窝点查获产品均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共缴获一类精神药品约4公斤,疑似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20余公斤。

据了解,该案中查获的“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可引起幻觉、鼻出血、恶心、呕吐和血液循环问题,出现皮疹、焦虑、偏执狂,瞳孔散大,甚至死亡,俗称“丧尸药”。

这种药在欧美国家被明令禁止,我国于2014年将其列入管制类精神药品目录,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

法庭上,张某、杨某、鲍某、冯某等4人对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公司实为化工技术研究而非制毒。

公诉人表示,4人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累计达31.9公斤,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来源:综合中青网 华商都市报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