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破碰瓷诈骗案 刑法有碰瓷罪吗?
近日北京怀孕警方破获了一起碰瓷诈骗案,这群犯罪嫌疑人是怎样屡屡得逞的?刑法上有碰瓷罪吗?原标题:怀柔警方破获特大系列碰瓷诈骗案刑拘33人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33名一犯罪团伙专门向残摩...
法律法规网消息 近日北京怀孕警方破获了一起碰瓷诈骗案,这群犯罪嫌疑人是怎样屡屡得逞的?刑法上有碰瓷罪吗?
原标题:怀柔警方破获特大系列碰瓷诈骗案刑拘33人
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33名
一犯罪团伙专门向“残摩”等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以及老年代步电动车下手,制造事故,碰瓷诈骗。近日,在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怀柔公安分局通过专班紧盯线索,利用各种侦查手段,锁定目标,成功打掉了一个特大碰瓷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33人并全部刑事拘留。
征寻线索牵出另一碰瓷团伙
2018年3月11日,怀柔公安分局打掉了一个碰瓷犯罪团伙,团伙成员用一辆银灰色小轿车掩护,两名骑自行车的男子迎面撞向事主制造事故碰瓷。该案通过媒体发布并征集类似线索后,分局陆续接到30余名事主报案。侦查员通过对所有报案事主进行详细询问、汇总分析后,发现其中7起与前期侦破的碰瓷团伙作案手法不同。
杨大爷在一天下午与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发生了剐蹭。经过医生诊断,骑车男子右手小手指骨折。杨大爷觉得自己的车没有牌照,本不应上路。为图省事赔钱了事,经过协商,杨大爷赔偿对方6000元钱。现场监控显示,事发时,骑车男子从后方故意撞向杨大爷的老年代步车。此外,在另外一起案件中,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在路上来回晃悠,看到老年代步车就上前,同时还有一辆小轿车故意别老年代步车制造事故。
侦查员将该情况上报分局及刑侦总队,并在刑侦总队的指导下开展专案侦办。
30余人作案 专盯无牌车下手
专案组通过梳理这7起群众报案,迅速确定侦查方向,以发案时间最近,且发案地点为怀柔的2起案件为突破口,在案发地周边及沿途根据嫌疑人作案后活动路线循迹索踪,逐步分析锁定了一个特大“碰瓷”犯罪团伙。
该团伙约30余人,多为30岁左右的男子,多名涉案人员有违法犯罪前科。自今年以来,该团伙多次在通州、大兴、昌平、平谷、密云、怀柔等区活动,侵害目标均为驾驶“残摩”等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老年代步电动车的事主,均由一名手指已骨折的犯罪嫌疑人骑自行车与事主碰撞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后以骨折为由索要赔偿,并有多名团伙成员实施配合、掩护、望风等。
兵分五路抓捕 出动百余警力
鉴于该团伙成员较多,且活动地点分散的实际情况,为确保一网打尽该团伙成员,防止出现漏网之鱼,怀柔公安分局抽调精干警力100余人,在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前期侦查获取的线索,分兵五路同时抓捕。4月20日凌晨,抓捕行动开始,专案组分别在北京海淀、大兴、通州及江苏盐城,山东沂水等地,将犯罪嫌疑人万某(男,27岁,江苏省人)等3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起获涉案汽车11辆、折叠自行车2辆、现金约15万元。经审查,万某等33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事先预谋,以“残摩”等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老年代步电动车为目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后诈骗事主钱财的犯罪事实。
目前,专案组已接群众报案50余起,核实该团伙实施的案件15起,涉案金额16万余元。现犯罪嫌疑人万某等33人均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怀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理中。
碰瓷罪是如何定性的?
据说,“碰瓷”是清朝末年的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发明的”。后来“碰瓷”,归属于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碰瓷”现象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化。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它的表现手法不断翻新,其中使用得较多的应当算是“拾金平分”。“碰瓷”行为已严重地侵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刑法的视野予以谴责和非难。
一、 实例与疑问:“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2009年1月12日,张方龙与三个朋友“鸡新”、“阿峰”、张伟明(均另案处理)从广东来到广西蒙山县城。经合谋后,三人决定故意用自行车去碰撞一运砖机动车辆,制造“车祸”,让人赔偿,获得钱财。当日11时许,“鸡新”、“阿峰”在国道321线渡槽路段,故意用自行车去碰撞一辆运砖的机动车,制造“车祸”。张方龙则冒充“伤者”张伟明(经广西蒙山县人民医院诊断:张伟明右尺粉碎性闭合性骨折)的亲属,几个人一同威胁、要挟车主温某阳给10000元钱。温某阳被迫答应给8000元,并当场给付了2000元,张方龙在跟随其去取余下的6000元时被民警抓获。
2009年4月21日广西蒙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方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私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74条、第65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方龙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张方龙没有提出上诉,本案已生效。
目前,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关于“碰瓷”案件的定性问题一直都充满着争议。对于 “碰瓷”行为的定性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二、司法实践中“碰瓷”定性的分歧
法律法规不健全、高额收益驱诱、道德良知的丧失等因素滋生了碰瓷现象。法律上称“碰瓷”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实践中,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的定性,存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凭借自己对交通法规的熟知状况,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误以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所为,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实,以交给交警处理相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付财物。
第三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当场使用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第四种意见认为,“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行为人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有可能使被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认定“碰瓷”的法律适用
对我们来说,“碰瓷”已经不是稀奇的事情,诸如“北京韩某汽车碰瓷致同伙死亡案”、郑植轿车系列“碰瓷”案件、郑州高速公路“碰瓷”案件。我们认为,对于“碰瓷”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是此类行为原则上考虑构成诈骗罪。由于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会明示自己的主观目的,会对事实真相加以隐瞒从而骗取对方“自愿”交付赔偿款,因此“碰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如果“碰瓷”行为被人看穿,“碰瓷”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方法,致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仍有选择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则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否则,“碰瓷”行为人以暴力或胁迫方式,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甚至直接从被害人处强取一定数额的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三是如果“碰瓷”行为人采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变道行驶的车辆等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让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行为人对此手段的危险性认识或应认识,但仍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的,甚至不只一次实施此类行为的,其主观心理已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种定性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
就上述案件而言,被告人张方龙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这次伙同他人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温某阳因恐惧而被迫同意交付款项并已交付了部分现金,张方龙等人并非使用欺骗的方式取得财物,因而他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四、结语
“碰瓷”是旧社会市井无赖之徒敲诈勒索钱财的一种方法,多指在公共场合故意造成碰撞、摔物等现象。“碰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现行法律缺乏一个明确适用标准,易造成司法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司法公正。笔者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尽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现实矛盾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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