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奶糖卡喉 最美护士紧急施救
孩子安全问题一直是家长比较关心的问题,孩子安全大于天。可是在日常生活中,总会遇到突发的情况,让人担心不已。近日一两岁女童不小心被奶糖卡住了喉咙,危在旦夕。一美女护士紧急施救,不料被女童咬出血。一...
法律法规网消息 孩子安全问题一直是家长比较关心的问题,孩子安全大于天。可是在日常生活中,总会遇到突发的情况,让人担心不已。近日一两岁女童不小心被奶糖卡住了喉咙,危在旦夕。一美女护士紧急施救,不料被女童咬出血。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2岁女童被奶糖卡住气道,不省人事
“宝宝,你怎么了?”“来人啊,快救救我孩子!”……4月22日9时许,在普罗旺世小区,带着2岁多儿子来做儿童保健的邵青青听到了惊慌的呼救声。她赶紧加快脚步循声迎去,只见一位年轻妈妈抱着两岁多的女童,一边哭着呼救,一边向邵青青这儿飞奔而来。“孩子怎么了?”邵青青急忙问,孩子妈妈一边哭一边说,孩子吃了块奶糖,马上就成这样了。此时,孩子嘴唇黑紫,几乎不省人事,鼻孔里还有白色的黏稠泡沫。邵青青赶紧清理孩子鼻腔分泌物,并把孩子按压在自己的膝盖上,用劲叩孩子的背部,孩子没有任何反应。
她又把自己的大拇指伸到孩子嘴里,孩子使劲咬了她几下,血顺着她的拇指流了出来。
这时,一位好心人送来了把勺子,因为怕伤着孩子,邵青青说“不用”,继续用力叩孩子背部,用手刺激孩子的口腔。此时,孩子猛地往外喷出糖块和奶白色痰混合物,哇的一声哭了出来,小脸也瞬间有了血色。随后,孩子的嘴再次闭合,邵青青继续用手抠孩子的嘴,孩子嘴里又流出来一些分泌物。
“用我一根手指换孩子的命都值”
孩子得救了,家长为她流血的手指致歉,邵青青说:“流点血没啥,用我一根手指换孩子的命都值!”
回想起当时的惊险一幕,邵青青忍不住哭了起来:“我感觉生命实在太脆弱了,当时的情况根本容不得我有半点思考,完全是在与生命赛跑。当听到孩子哭的那一刻,我才稍微松了口气!”
邵青青曾于去年4月12日在天明路宋寨南街,成功抢救了一名上学路上晕倒的10岁男童。两次救人,她的儿子都在身边,目睹了全过程。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我希望能在我儿子心中种下正能量的种子,让他更懂事。”邵青青说。
女童吃芭蕉卡喉死亡父母索赔
广州日报消息,苏婆婆将芭蕉给4岁的晨晨吃,5岁的丹丹找晨晨玩,二人一起吃。不幸的是,丹丹因蕉块卡喉窒息死亡。丹丹父母将苏婆婆、晨晨爷爷诉上法庭,称晨晨爷爷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其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苏婆婆提供芭蕉是丹丹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无论丹丹如何拿到芭蕉,这都是邻里间善意的分享行为,其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丹丹之死是无法预见的不幸意外事件。被告在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丹丹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起诉索赔73万
晨晨和丹丹的爷爷都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60岁的苏婆婆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了晨晨吃,随后离开。晨晨爷爷当时在场,并没有提出异议。
上午11时许,丹丹来到菜地找晨晨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2时,晨晨和丹丹在菜地边玩耍,晨晨爷爷突然听到晨晨大叫,晨晨爷爷奶奶闻讯赶来,发现丹丹倒在地上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晨晨爷爷赶紧叫来在附近菜地干活的丹丹爷爷。
丹丹爷爷马上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后来众人将送丹丹到塱心卫生站救治。医护人员对丹丹进行抢救期间,从丹丹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厘米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丹丹的父母提起诉讼,请求晨晨爷爷、苏婆婆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73万余元。
一审:给芭蕉属善意分享
原审法院认为,苏婆婆的芭蕉没有毒,符合食用安全要求。苏婆婆只是将芭蕉分给了晨晨并得到了晨晨爷爷奶奶的同意,没有给丹丹,事发时也不在现场。苏婆婆不可能预见芭蕉最终会交到丹丹手上,更不可能预见丹丹在进食芭蕉时因噎窒息。苏婆婆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行为与丹丹死亡的事实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丹丹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丹丹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晨晨爷爷当时在场,但其对丹丹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丹丹独自进食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事发过程,晨晨爷爷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丹丹的行为,其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无论苏婆婆将芭蕉分给晨晨,还是晨晨爷爷、晨晨将芭蕉分给丹丹,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丹丹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晨晨爷爷、苏婆婆的行为与丹丹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丹丹的父母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晨晨爷爷、苏婆婆,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丹丹父母主张晨晨爷爷、苏婆婆担责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被告疏忽大意
幼儿吃块状食物是危险行为
丹丹父母上诉称,晨晨爷爷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晨晨的行为。晨晨爷爷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晨晨给芭蕉丹丹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晨晨爷爷该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丹丹是因晨晨给芭蕉吃致死,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丹丹父母还称,苏某提供的芭蕉是丹丹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苏某没有提供芭蕉,悲剧便不会发生。因此,苏某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给芭蕉者无法预见结果 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据此,确定晨晨爷爷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晨晨爷爷无故意加害丹丹的目的和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晨晨爷爷对于丹丹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事发时丹丹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比丹丹年幼的晨晨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发现丹丹出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丹丹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晨晨爷爷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丹丹的行为,对丹丹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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