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嫌犯致死 派出所副所长被判十年!
刑讯逼供一名盗窃嫌疑人,导致了嫌疑人的死亡,这是怎么回事?派出所的副所长要负什么责任。副所长为河被判刑十年?湖南益阳沅江一盗窃嫌疑人被抓后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双手反铐、往鼻子...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刑讯逼供一名盗窃嫌疑人,导致了嫌疑人的死亡,这是怎么回事?派出所的副所长要负什么责任。副所长为河被判刑十年?
湖南益阳沅江一盗窃嫌疑人被抓后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双手反铐、往鼻子里灌水”,这些手段最终诱发了他的死亡。
4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益阳中院获悉,该院当天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胜、许磊、李炳、黄强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三年、二年。法院认定,案件发生时身为派出所副所长的贾胜为主犯,起组织和指挥作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凌晨,时任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副所长的贾胜、民警许磊以及辅警李炳、黄强在侦办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过程中,在办公室对张某采取双手反铐、往鼻子里灌水等方式,要他交代盗窃事实,后来四名被告人发现张某脸色不对,呼喊其名字没有反应,随即给张某做心肺复苏按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沅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确认,张某已经死亡。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张某系在自身心脏肥大基础上,因心传导系统窦房结区出血致急性心电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体表多发性擦挫伤、情绪紧张及灌水行为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一定诱发作用或辅助作用。
法院查明,案发后,贾胜、黄强被沅江市纪委双规,并主动向纪委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具体犯罪事实。四名被告人的亲友向张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张某的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案件一审期间,张某的父母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四名被告人,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胜、许磊身为公安民警,李炳、黄强身为辅警,不依法履行职务,刑讯逼供张某致其死亡,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贾胜为主并组织、指挥许磊、李炳、黄强对张某实施伤害行为,系主犯;许磊、李炳、黄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贾胜、黄强被双规期间,如实向沅江市纪委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案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磊、李炳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先后两次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举证责任倒置”是遏制刑讯逼供有力武器
长久以来,刑讯逼供被世界各国司法界认为是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一直被明令禁止。今年全国两会,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代表建议显示,朱列玉等两名代表于3月9日提交了一份《关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建议》,建议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他们认为,应该建立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完善相关制约机制。(3月11日澎湃新闻网)
不可否认,尽管刑讯逼供一直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但有关刑讯逼供的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一旦诉诸法院,便引发争议和质疑不断。比如,大家怎么知道某一起案件中没有刑讯逼供?法院如何知道侦察机关不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词的呢?而作为被刑讯者,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很困难的。如此语境下,朱列玉等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审讯全程监控制度化”,可以说是遏制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有力武器。
针对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到底在侦查人员还是在被讯问者一方,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领域的一般原则,但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行政诉讼等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原告只要证明自己有被侵害的事实,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实施该侵害行为的证据,否则便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适用于一方较弱、一方较强的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并倾向于保护弱者权益。而在刑讯逼供案件中,被讯问者相对侦查人员无疑是弱者。
可见,针对刑讯逼供案件,理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保证依法取证,维护被讯问者的基本权益,本身就属于侦察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被讯问者提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而情况是否属实,则由侦察机关及工作人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侦察机关及工作人员无法举证,则“疑点利益”归被讯问者,侦察机关及工作人员理应为刑讯逼供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早在2013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建立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可见,针对刑讯逼供案件,侦察机关及工作人员为了较好承担举证责任,就必须严格执行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同时,司法机关应建立联动和制约机制,既要协调办案,又要相互监督,避免各自为政、封闭操作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行为。特别是,进一步修订《刑诉法》,增加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责任追诉的条款,不仅司法机关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提起公诉,受害者个人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将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的执法者告上法庭,使其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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