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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起诉获赔 被传“整容”抚慰金22万余元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3-27 13:30:45

一中院对林志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造成什么影响?下面来看具体情况吧?台湾知名女艺人林志玲[微博]隔三岔五就会被...

一中院对林志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造成什么影响?下面来看具体情况吧?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台湾知名女艺人林志玲[微博]隔三岔五就会被传“整容”,这一次更有微信公众号有模有样地分析其脸部、体型各部位暗示“整容”。

不过记者从上海一中院获悉,今天上午一中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某某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记者从多方证实,该案中的女艺人林某某正是经常陷入“整容”话题的台湾女艺人林志玲。

医疗美容公司公众号擅用女艺人照片招揽生意

记者从法院获悉,林某某系台湾知名女艺人,近期她发现某医疗美容公司为宣传推广整形服务,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林某某为话题的文章,对其外貌、体型进行描述,并配有林某某多张个人照片。林某某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个人照片作为配图,暗示其接受相关的整形服务,试图借助林某某提升公司知名度,并招揽顾客,严重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定,该医疗美容公司侵害林某某肖像权成立、侵害林某某名誉权不成立,考虑到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对林某某要求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林某某的知名度、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该医疗美容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且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侵权

某医疗美容公司上诉称,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及图片属于内部善意使用,文章针对林某某的评价均是正面,照片仅是为了增加文章排版美观,为顾客树立正面榜样,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林某某并未因该公司使用其照片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某医疗美容公司行为不构成对林某某的侵权,无须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其一,某医疗美容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面向的受众是其客户及潜在客户人群,文章内容涉及其医疗美容业务,应当认定该公众号使用林某某照片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其二,某医疗美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取得林某某许可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已经侵犯了林某某的肖像权。其三,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林某某作为演艺人士,其肖像承载的人格利益,在商业宣传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医疗美容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也是宣传平台

该案主审法官许鹏飞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法律解读,并对经营主体在微信公众号上的营销活动、公民肖像维权给出相关法律提示。

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并未征得林某某同意,且出于为公司招揽生意的营利性目的,构成侵害肖像权。

微信公众号具有一定开放性,一般微信用户均可通过关注公众号后阅读所推送的文章且可与开发者或商家进行互动交流,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商业宣传已成为经营主体线上一种主流营销模式。因此,法院提醒经营主体在公众号上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时,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允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ofo被起诉赔878万元 真是这把锁惹的祸吗?

2016年年底以来,共享单车以细胞分裂般的速度占据了城市街道的空白空间。

人们在感慨社会发展速度快、新事物对人类影响大之余,也通过实践发现了在阳光之下的共享单车也有阴影。

据中国青年网消息,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个未满12岁的男孩解开了一辆无人管理的ofo共享单车机械锁,在骑行路上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客车相撞,被卷进车底最终导致死亡。

这也是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静安区交警认为,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据中国青年网消息,2017年7月初,该男孩父母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的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据界面消息,7月19日,该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调整了诉讼请求,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并共索赔878万元,以及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原告律师张黔林指出,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用户还车时并不需要上锁,只需在App上点击“结束行程”即可;其次,即使还车上锁,也会有不少用户未将密码打乱,一按即开;即使密码被打乱,网络上也流传共享单车听声解锁秘诀。

针对ofo的机械锁问题,每经小编在网上百科问答查询发现,这种机械锁的密码是固定的,也就是说只要你用完车,不打乱密码,后面的人就可以免费使用。这种漏洞会直接导致许多儿童在没有身份认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使用单车。

事实上,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2天内,ofo就曾发布官方声明,表示将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范机制,从源头上杜绝12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单车,从而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ofo上海相关负责人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今后新用户认证时,平台会屏蔽掉12岁以下用户。对于车锁易打开的问题,ofo表示已推出带有动态密码的全新智能锁,杜绝非法使用。

然而在其发表声明之后,仍然有类似解锁事件发生。

2017年6月18日,河南郑州也发生一起未成年人骑小黄车摔倒身亡的事故。据河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消息,该男孩年龄为十二三岁,破解了ofo小黄车机械锁的密码,在下坡路骑行时由于车速过快摔倒身亡,小黄车机械锁漏洞再次引发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为杜绝12岁以下儿童未经授权单独骑车上路,上海市质监局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发布的全国首个《共享自行车》与《共享自行车服务》团体标准,规定要求共享单车运营方应对用户提出实名制登记注册的要求;用户年龄应在12岁以上。

截至发稿,每经小编在ofo官方app上看到有明显提示为:12周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车。

并在骑行者年龄规则处,再次声明。

而各大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等出台的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均有类似的要求,但事实上,未成年人可以很轻易绕过机械锁具的限制,轻松打开路边的共享单车。

大多数网友认为,除了ofo应该在其硬件上做好安全防备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应该承担起监管自己孩子的责任。一旦意外发生,终身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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