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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韬解约败诉   为什么在韩国法院上诉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3-21 10:43:16

黄子韬和鹿晗吴亦凡都是韩国公司的中国艺人。前几年他们都回国发展了,但是和韩国公司还是有经纪合约的,现在的黄子韬为什么败诉了,其他人怎么处理的合约问题。新浪娱乐讯据韩国媒体报道,SM娱乐方...

法律法规网消息黄子韬和鹿晗吴亦凡都是韩国公司的中国艺人。前几年他们都回国发展了,但是和韩国公司还是有经纪合约的,现在的黄子韬为什么败诉了,其他人怎么处理的合约问题。

新浪娱乐讯 据韩国媒体报道,SM娱乐方面20日表示:“韩国大法院驳回了黄子韬以本社为对象提起的专属合约无效诉讼上诉。”

韩国大法院2部方面对黄子韬以SM为对象提出的专属合约有效与否确认诉讼进行了判决,最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黄子韬在北京二审再胜诉,SM主张“专属经纪权”被驳回。

EXO另外两名中国籍成员吴亦凡与鹿晗在黄子韬之前提出了解约诉讼,但因为两人接受了法院提出了和解建议,他们与SM公司的诉讼已在2016年6月终结。

黄子韬再度胜诉!SM主张“专属经纪权”被驳回

黄子韬黄子韬

新浪娱乐讯 日前,“黄子韬[微博]与韩国SM公司专属经纪约”系列案件又有新进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驳回SM公司的上诉。

此前,黄子韬因与天浩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合作发行专辑被韩国SM公司以共同侵犯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SM公司依据专属经纪合同要求黄子韬等承担侵权责任显为不妥,驳回了SM公司的起诉。败诉后,韩国SM方因不满一审判决再度提起上诉。近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于2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我国审判制度采用“二审终审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判决后除非败诉方可提出足够、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才可申请再审。此次判决结果与此前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就SM公司起诉黄子韬及某食品销售企业代言行为一案的判决逻辑相同,一系列判决共同为艺人与原经纪公司解约后的正常工作及相关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商业合作提供了稳定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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