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三分之一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张萌)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三分之一,以加强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有效防范风险。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投资入股保险公...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张萌)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三分之一,以加强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有效防范风险。
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和股权监督管理规则三个方面的规则体系,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
在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方面,办法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三分之一。同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
办法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
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办法规定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对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
办法加大了对股东的监管和问责力度,确定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通过股权预披露、公开质询等公众监督手段,股东承诺及声明等自我约束手段,章程特殊条款等公司治理手段,全面加强股权审查。办法还加大对违规股东的查处,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所持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等监管措施。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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