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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温泉被池底石头割伤 温泉疗养院被判赔3万

作者:牟文洁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8-03-02 11:34:22

朱先生在北京某温泉疗养院泡温泉时,踩到池底的石头,造成右足底开放性伤口。后朱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朱先生将疗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法院判决疗养院赔偿朱先生...

朱先生在北京某温泉疗养院泡温泉时,踩到池底的石头,造成右足底开放性伤口。后朱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朱先生将疗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法院判决疗养院赔偿朱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29789.82元。

2017年1月7日,朱先生与公司同事到北京某温泉疗养院参加团建活动,下午16时,朱先生在泡温泉过程中,在游客正常活动区以内,脚底踩到温泉池内尖锐石头,造成右足底开放性伤口。事后温泉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简单包扎后,朱先生被送至医院治疗。后因右足第二趾屈趾肌腱断裂,朱先生住院7天。朱先生称,自己所处的温泉池区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疗养院并未标明池底尖锐石头可能划伤身体的警示,以及标明正确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未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朱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疗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089.82元。

被告某温泉疗养院辩称:认可朱先生受伤的事实,但是疗养院已经对石头进行了防护,朱先生受伤属于意外事件。疗养院愿意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但是朱先生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偏高,具体数额请法院酌定。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朱先生在温泉疗养院泡温泉受伤,疗养院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疗养院也认可对朱先生受伤的事实,因此对于朱先生因受伤所产生的费用,疗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疗养院赔偿朱先生各项损失29789.82元。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应保障游客安全 。本案中,温泉池内的石头将朱先生足底割伤,疗养院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了朱先生的人身安全,因而应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泡温泉、滑雪等成为大家倍受欢迎的休闲娱乐项目,在放松身心的同时,休闲娱乐场所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消费者正常游玩区域做好危险排查工作,对易发生危险区域,放置安全提示警告牌;此外,消费者在休闲娱乐的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护好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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