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安全与质量标准将成招标“门槛”
工程质量安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不过,仍有一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或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造成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质量安全管...
工程质量安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不过,仍有一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或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造成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成更多优质放心工程。
让安全与质量标准成为招标门槛
根据最新的要求,今后全省将建立完善的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安全风险动态分级管理,要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在工程招标投标阶段,也要体现质量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安全与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
同时,鼓励通过科技进步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地方政府要加大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工程安全科技投入。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建设各方按职责承担质量安全终身责任
不管是普通的小工程还是重点民生工程,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以后都将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其中,建设单位是工程的首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要依法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此外,对政府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组织建设的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终身责任。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责。(有修改)
摘自《合肥晚报》2018.03.01记者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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