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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瞒报票房被罚 影院不真实上报票房也违法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28 10:03:38

常有媒体报道电影被偷票房的消息,可你知道吗?影院如若未能上报真实的票房数据,也就是存在虚报、瞒报、偷票房、或者漏报票房数据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哦。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通报,2017年北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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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常有媒体报道电影被偷票房的消息,可你知道吗?影院如若未能上报真实的票房数据,也就是存在虚报、瞒报、偷票房、或者漏报票房数据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哦。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通报,2017年北京3家影院存在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行为,被处以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自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执法部门对电影院经营中是否存在偷、漏、瞒、虚报票房收入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今年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据文化执法总队通报,截至2017年12月底,北京营业电影院209家,新增26家;银幕数1420块,新增211块;座位数20.3951个,新增21414个。2017年度电影票房收入33.95亿元。

据了解,总队对电影院的依法监管,重点围绕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市政府第180号令《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规定,加强对电影院日常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营业期间两小时安全巡查记录制度、中英文双语广播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二是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电影院票务系统使用及经营情况的监管,重点是对电影院经营中是否存在偷、漏、瞒、虚报票房收入情况严格监管,依法保护电影创作、制作、发行、院线、软件等工作者的利益,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队2017年全年检查电影经营单位300余家,排查隐患30余处,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8家,罚没款60余万元。其中,对5家存在安全生产例会、巡查等制度不落实的经营单位予以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对北京某影院等3家存在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经营单位予以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对7家存在违规营销活动的单位进行了约谈,并责令整改。

下一步总队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影市场的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电影市场偷、漏、瞒报票房的违法行为。

【曾有影院因瞒报票房被罚20余万】

2017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北京米瑞酷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日坛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票房销售收入账面数据与上报国家专资办(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数据不一致,涉嫌存在虚报瞒报电影销售收入(票房)的行为。执法人员迅速展开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7年3月1日至3月22日期间,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售票平台(猫眼、淘票票、微影、糯米、卖座、时光网六家网票公司)和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销售收入合计为111533元。该单位实际上报国家专项办销售收入为63983元,未上报销售收入47550元,构成瞒报销售收入47550元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23299.5元。

执法人员调取了有六家网票公司电影销售收入凭证和国家专资办的电影销售收入凭证、该公司的销售收入凭证和上报专资办数据凭证。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予以罚没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打击虚报、瞒报票房的法律规定】

电影票房虚报、瞒报几乎成为业内潜规则。对此,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副主任李东曾公开表示,“我们有监控的能力和手段,但是管不了。当我们发现问题的时候,没法拿政策法规去一一对照着进行处罚。”

法规层面的缺位目前已经得到完善。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关于电影产业的法律,根据该法,电影票房虚报瞒报行为属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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