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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井离奇失踪 牵出离奇诈骗案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25 10:09:33

诈骗案应该怎么判刑、这对夫妻到底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凭借失踪诈骗煤矿钱财。现在这位失踪的男子在哪里。他们诈骗的钱怎么用了。会怎么对自己行为负责。2018年1月21日,神木市大柳塔公安分局刑警队全...

法律法规网消息  诈骗案应该怎么判刑、这对夫妻到底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凭借失踪诈骗煤矿钱财。现在这位失踪的男子在哪里。他们诈骗的钱怎么用了。会怎么对自己行为负责。

2018年1月21日,神木市大柳塔公安分局刑警队全体民警秉承不放弃、不言弃的精神,践行对群众负责、对工作认真的态度,经过六年的坚持不懈,破获2011年常某及妻子张某利用常某井下“失踪”实施的诈骗案。

男子井下离奇“失踪” 家属获取巨额赔款

2011年7月份,大柳塔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张家渠煤矿报警:称煤矿安全员常某于2011年7月6日20时许签到下井,次日升井时不见踪迹。为寻找常某,民警配合该煤矿即刻展开搜救,并聘请内蒙古呼市刑警警犬基地警犬和德国气味专家对常某井下展开大面积的搜寻搜救工作。但是经过数天的搜寻,常某就像蒸发了一样,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案发后,常某的妻子张某携带女儿前来张家渠煤矿,以丈夫在井下失踪为由,要求煤矿一次**解决赔偿问题。因案发蹊跷,且当时煤矿并未开展爆破等危险作业,矿方认为案件调查并未结束,等法院宣布常某死亡后再进行赔偿事宜。为此,张某多次到煤矿闹事无果后,并开始到省市上访。张家渠煤矿迫于压力,与张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一次**赔偿89万元。

案件长期陷入僵局 坚持调查取得新突破

当时由于案件离奇,分局刑警队立即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根据煤矿出入井口监控发现,案发当日,常某确与其他员工正常签到进入井下,但是在升井后并未发现常某的踪迹。专案组组织警犬以常某的日常用品为嗅源追踪到井下回风港,发现有大量的脚印,由于回风港内有积水,警犬搜寻工作并未取得任何线索。民警又经过详细的研判分析,认为常某很可能从井下的另一出口--回风港离开,为了侦破案件民警从未放弃该案的调查工作,并多次到常某的老家米脂县走访调查,但并未取得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专案组多次走访调查,一无所获。2017年12月份,民警再次赴米脂打探消息时,偶然得知常某的儿子在青海省西宁市工作,这一线索对专案组来说可谓柳暗花明。专案组判断,如果常某还活着,那么为了躲避公安的调查,他隐匿在青海西宁市的可能**非常大。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诈骗买房梦破灭

获得突破**线索后,专案组马不停蹄地展开新一轮的摸排调查工作,他们千里迢迢,远赴西宁市对常某的儿子展开调查。然而,偌大的城市,寻找一个人犹如大海捞针,案件难以取得突破**进展。

但是,大柳塔公安分局刑警队发扬一贯的敢打硬仗、能打难仗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分析研判,经过短期的努力,专案组顺利获得常某儿子的住房所在地,并且成功查到常某(父)一直在一家物业公司当保安。为了防止常某逃走,专案组迅速赶到目的地将常某成功抓获,并派另一路民警赶赴米脂县将张某抓捕归案。

经过调查得知,常某的儿子在母亲张某(女,1964年生、米脂人)的安排下来到青海省西宁市工作,且与父亲常某(男,1963年生、米脂人)生活在一起,并利用常某失踪所得的赔偿款在西宁市购置了房产。

目前,常某和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2018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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