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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勒索学生被捕 获利4万元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16 10:11:01

现在的校园暴力非常盛行。有些时候学生的压力不仅来自老师学生有可能还遭到了校外人员的抢劫勒索。这位男子到底从事什么工作为什么一直在学生中敲诈。一名男子以高新路周边的学生为目标,虚构自己的...

法律法规网消息  现在的校园暴力非常盛行。有些时候学生的压力不仅来自老师学生有可能还遭到了校外人员的抢劫勒索。这位男子到底从事什么工作为什么一直在学生中敲诈。

 一名男子以高新路周边的学生为目标,虚构自己的弟弟被打,受害人像是打他弟弟的人,进而敲诈勒索。1月15日记者获悉,该男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方批准逮捕。

 王某某,1991年4月12日出生,蓝田县人。2017年12月3日16时左右,王某某在高新区敦义路路边,听到有几个学生模样的男生在讨论打架之类的事情。其他学生离开后,王某某对最后一名男生谎称自己的弟弟被人打了,这名男生看着像是打他弟弟的人,并声称自己是社会上混的人,使该学生产生心理压力。然后王某某借机提出让学生将手机等贵重物品先抵押在自己手上,等其弟弟来辨认,对方只好将一部价值7000余元的手机交给王某某。得手后,王某某把手机拿到钟楼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2017年12月11日,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后公安机关查明,从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初,王某某先后敲诈勒索6名学生,共拿走他人6部手机及1部平板电脑,总计价值4万余元

什么叫敲诈勒索罪,如何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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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敲诈勒索罪,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确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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