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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 案件会如何判决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6 10:05:04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被告下落不明,法官无法直接与当事人联系,也就很难得出结论,一旦处理不当引发更大矛盾,如何处理类似案件?一、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

法律法规网消息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被告下落不明,法官无法直接与当事人联系,也就很难得出结论,一旦处理不当引发更大矛盾,如何处理类似案件?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笔者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的联系,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门谈话;如果在外地,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

关于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笔者认为采取当地张贴公告比较适宜,理由是:一是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二是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三是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婚姻法》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认为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笔者建议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夫妻之间分居多久就可以离婚?

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应当调解,经调解无效后,可以准予离婚。因此夫妻双方在法定分居的情况下,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只要夫妻之间分居满两年,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就可以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

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应当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无论夫妻双方分居过几次,前面的分居时间都应该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中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调解无效,那么就可以判决准许离婚。但是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需要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明材料,才能够使法院相信夫妻分居的事实,并根据这一事实判决夫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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