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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被公司辞退要给补偿吗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5 14:29:06

用人单位欲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作为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得到我们应得的。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该如何维权。栗某于1994年到A宾馆任职,主要从事销售部前台工作。在栗...

法律法规网消息 用人单位欲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作为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得到我们应得的。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栗某于1994年到A宾馆任职,主要从事销售部前台工作。在栗某到A宾馆工作初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各单位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A宾馆也于1996年1月1日起与栗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每年续签一次直至2006年12月底。2007年1月因A宾馆停业装修,工作人员均回家待岗,故人力资源部因工作疏忽未与栗某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栗某也和该宾馆的其他职工一样回家待岗,A宾馆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70%为标准支付了栗某2007年1至2月的待岗生活费。2007年2月底,A宾馆上级单位决定:A宾馆装修结束后将与B公司联营,A宾馆的工作人员安排由B公司负责。由于栗某属于B公司弃用人员,故A宾馆办公室主任于2007年3月1日电话通知栗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及公司整体运作需要,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栗某遂将A宾馆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A宾馆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A宾馆支付栗某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辞退员工要给补偿吗

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至2006年12月31日期满,A宾馆未与栗某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虽然栗某之后没有到岗工作,但其未到岗工作的原因是A宾馆停业装修所致,并非栗某个人原因所致。另外,A宾馆支付栗某2007年1月至2月份待岗生活费的行为属于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义务的体现,故应视为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约定终止时间,故不存在终止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A宾馆办公室主任于2007年3月1日电话通知栗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应视为由A宾馆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栗某同意A宾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A宾馆应支付栗某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发生再一次说明了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的手段,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重要**。应该说A宾馆在与栗某履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一直做的比较规范,只是由于一时的工作疏忽,在2006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办理续签手续,致使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到期日,那么当企业发生变故时,则无法对劳动者行使正当的选择权,而只有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裁员,这样就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读法: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仍继续工作 用人单位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段时间之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014年7月7日,赵志远入职天捷公司工作,自2014年7月至9月,每月实发工资分别为2891元、3500元、3500元,赵志远自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11月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为壹年零壹日,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其中试用期0(月、天),每月应发工资为4290元,天捷公司给赵志远交纳养老保险(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失业保险(自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医疗保险(自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12月止)。2015年12月7日,天捷公司向赵志远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赵志远于员工确认书上签名确认。2014年12月14日,赵志远在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上签字确认。2016年1月15日,赵志远向劳动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哈呼劳人仲字[2016]第9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裁决,天捷公司应给付赵志远工资补差款1580元、经济补偿金6435元。赵志远对上述裁决结果不服,于2016年3月17日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期满仍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赵志远在2015年11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仍于天捷公司至2015年12月7日,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天捷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无法定理由单方解除与赵志远的劳动关系,赵志远要求天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结合赵志远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12月7日,工作年限为1年5个月的事实,对赵志远起诉第四项诉讼请求要求天捷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第五项诉讼请求要求天捷公司支付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合并支持,天捷公司应支付赵志远赔偿金12,870.00元[4,290.00元×1.5个月×2(倍)]。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仍继续工作 用人单位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本案中,劳动者赵志远与用人单位天捷公司之间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但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之后,赵志远仍在天捷公司工作,天捷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直到2015年12月7日,天捷公司才向赵志远发送终止合同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本案在原本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视为双方仍然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在2015年12月7日进行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制度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天捷公司须向劳动者赵志远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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