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猎误伤人**命 过失罪如何量刑?
在我国法律中,国家严令禁止使用枪支弹药,抓到一律严惩不贷,枪支走火,后果不堪设想,过失伤人导致他人死亡,会如何判刑?量刑的标准是什么?案情简介:男子打猎误伤人**命胡某发现本村有野猪出没,产生自制土铳打野猪...
法律法规网消息 在我国法律中,国家严令禁止使用枪支弹药,抓到一律严惩不贷,枪支走火,后果不堪设想,过失伤人导致他人死亡,会如何判刑?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案情简介:男子打猎误伤人**命
胡某发现本村有野猪出没,产生自制土铳打野猪的念头,遂利用一根钢管自制了一把土铳,用一根十余米的细漆线作为点火开关,并将其装在有野猪出没的农田里。2009年11月6日,同村村民张某路经此地,不慎绊到开关,致使其双腿被铁铳严重击伤,被害人及时通过电话求救,但终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胡某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2.8万元。
法院判决:胡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佰通自制枪支打野猪致人死亡,且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律师说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本案中胡某制作捕猎工具,误伤了经过的张某致死,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其应该预见该结果但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高中生刺杀班主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1月12日晚,在湖南益阳沅江市第三中学发生一件学生持刀刺死老师的事件。正值周日晚上,大部分高中生都结束了周末回校上晚自习,第三中学的高三学生罗某某跟往常一样回校自习,期间因琐事与其班主任鲍某发生争执,一气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据了解,罗某某今年16岁,系该校高三学生,平常学习刻苦,成绩名列年级前茅,所以平日里班主任鲍某对其很关心,至于当晚因何事导致双方起纠纷,目前尚未有定论。该事件引起了沅江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调度,要求公安部门迅速侦破案件,公布事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关键的是要弄清楚,行为人在都反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前提下,有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一种混合的心态,就是说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持有故意损坏心态,是一种积极追求或是放任的心态,但对于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则是持有反对态度的,体现为一种过失的心态;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双无的心态,行为人既没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也没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故意,行为人只是由于单纯的过失心态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这种心态既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又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上述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因素,总之在判断时不能停留在某一角度片面分析,而是应该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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