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谈话录音 可否作为证据呈现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大多数是因为感情破裂导致的,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
法律法规网消息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大多数是因为感情破裂导致的,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以知道准许双方离婚的原则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婚姻法》列举了四种法定情形。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一、婚姻基础即指夫妻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包括: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和恋爱背景、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婚姻基础好、牢固,一般产较基础不太好的婚姻经得起时间和外界因素的考验,夫妻感情也不会轻易发展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二、婚后感情。婚姻感情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东西,应而要客观的评价一婚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还应审视夫妻双方对婚后感情的培养和维护。用心经营的夫妻感情往往能建立稳固的婚姻家庭,婚姻家庭也不会轻易被击垮。
三、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引发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导火索。有的是一点小事,不足以引起夫妻双方感情的完全破裂;有的是严重的伤害,已使双方发展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有的是长期积怨的暴发。因此,要明确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属于哪一种,还要结合其他的因素予以考量,以确定双方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
四、夫妻感情的现状。有的虽然有陈怨或者感情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也一般,但如果双方感情还算好,双方有培养和发展的意愿,只是基于一时气愤而诉诸离婚的,仍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五、有无和好的可能。有充分考量了上述几个因素后,还应考虑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如有,则不能草率认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真作好调解工作。
中国有“宁拆十座桥,不拆一桩婚”的说法,因此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完全破裂时,要有审慎的态度,不能凭主观臆断。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婚姻是在夫妻双方有感情的情况下才有建立和维系的必要,如果,夫妻双方已无任何感情,建立和维系一个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双方都是一种折磨。这种时候,结束婚姻,是对双方的一种解脱和负责任的表现。在双方已无任何感情时给予当事人离婚的权利,是符合人**和法理的。因而,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确实完全破裂,列举了以下具体情形: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包括登记婚和事实婚姻的一方)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婚姻、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包括登记婚和事实婚姻的一方)与婚外异**(不包括同**),不以夫妻名义(如以夫妻名义则构成重婚),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是一次或者多次的**行为,也不是姘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并不需要多次的暴力行为才能认定感情破裂,如果情节恶劣的话,一次伤害也可能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在伤害程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轻伤以上既可认定,因为轻伤以上的伤害已可追究刑事责任,伤害已相对较大。如果是轻微伤,则应和具体情节相结合来认定。家庭暴力不能只认为是殴打,精神折磨和**上的折磨如体罚也在其列; 虐待-------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应包括丢弃(抛弃)、对未成年人、老人、智障人、精神病人、残弱成员放任不管、任其受冻、饿、病,任其自生自灭。)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笔者认为对于有此类恶习的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家庭成员大多会给予其改过的机会的,很小有纵容夫妻一方为此类恶习的,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在这方面进行举证,如一方有此类恶习时间相对较长,则可认定为屡教不改,而无需一再就此进行举证。)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此处的分居原因应是感情不和,如是因其他原因如工作等,则不能认定)
5、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理解为自始自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只有在难以治愈时才能认定)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是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前一种情况是经治不愈,后一种情况是久治不愈)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虽有欺骗,但在婚姻期间双方已建立起了感情,则不能确定双方感情已破裂)
9、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此处是针对包办、买卖婚姻的,且在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情况下的)
11、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以上,相互不尽夫妻义务的;(在此有观点认为,应确定是否有自愿**行为)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4、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证确无下落的(需满二年且查证确下落不明)
15、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详解的
1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刑期(应为5年以上为宜),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如强奸、**妇女、儿童等)
17、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只要是对失踪人员提起则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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