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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产哥名下 兄妹该如何维权?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3 10:19:25

父母买的房子房产证是我哥的名字,嫂子要和他离婚,房子是老人的遗产还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兄妹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您的兄长一家所说的话其实没什么错。虽然我们不能完全绝对地说房产的归属只能看房产...

法律法规网消息 父母买的房子房产证是我哥的名字,嫂子要和他离婚,房子是老人的遗产还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兄妹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您的兄长一家所说的话其实没什么错。虽然我们不能完全绝对地说房产的归属只能看房产证,但是要推翻房产证的登记需要有非常过硬的证据、规定,比如依照1994方案买下的房产等情形。

而且法律上并不存在“以长子的名义代表家庭办理房产证”这个说法,如果对该房产归属有不同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至少要拿出证据,比如书面协议等。

否则,房屋产权确实是按照登记来确定的,这两套房子也不是您父母的遗产,而是您兄长的财产。

另外这房子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适用不同的法理。

手握“双遗嘱”起诉争房产 他为何完败?

张凤与老公生了四个孩子,兄弟姐妹四人平日和和睦睦,相处融洽。然而一套安置房,打破了这个家庭原有的平静。哥哥王峰过世后,弟弟王泉带上自己的母亲张凤,一纸诉状将嫂子沈红告上了法庭。原来,哥哥病重时,由弟弟王泉精心安排下制作了“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甚至还有视频旁证。哥哥离世后,弟弟凭借“双遗嘱”起诉嫂嫂,希望继承哥哥名下的房产。可最终,他却被判败诉。 日前,上海杨浦法院受理了该案,判令由张凤和沈红法定继承了王峰名下的房产。

1994年,张凤一家的老房子被拆迁后,王峰和王泉兄弟俩得到了杨浦区的一处安置房。王泉在法庭上声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哥哥王峰、嫂子沈红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于2011年6月份将争议房子登记在了夫妻二人名下,未将自己列入产权人。

长达近四年的房产争夺纠纷就此开始。2011年,王泉曾告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产的所有权,后来又撤诉放弃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是王泉对这套房产一直耿耿于怀。

2014年,王峰突然病重,送往医院治疗时已经无法坐立。当即之下,王泉拿着一份已经书写好的“遗嘱”给王峰看,并让王峰在“遗嘱”上签名、捺印。王泉还让两名见证人在一旁见证了“遗嘱”的签名过程,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字,自己拿着iPad将整个过程拍摄了下来。

该书面“遗嘱”的内容为:本人名叫王峰,本人因身患疾病,但头脑清醒,现将位于杨浦区某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产权待我百年之后由妈妈张凤、小弟王泉继承。

在法庭上,王泉认为哥哥王峰生前留有一份录音遗嘱,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留有一份代书遗嘱。

法律不禁止一个公民同时留有两种形式的遗嘱,两份遗嘱均表明王峰名下的产权份额由自己和母亲继承。王泉请求法院判令嫂子沈红支付争议房产一半产权份额相应的折价款49万元。

在法庭上,沈红指出王泉所声称的“代书遗嘱”并非是见证人所写的,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谓的“录音遗嘱”只是对签字过程的记录,既没有被继承人王峰明确宣读遗嘱的内容,也没有见证人宣读遗嘱的内容,甚至连见证人都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要求。

从视频内容来看,王峰一开始的表述是“房子的产权我一半,妈一半”,但是王泉自行改变意思后问道“产权是不是我一半,妈一半”,王峰这才被动地回答“王泉一半,妈一半”。由此可见,王峰的本意并不是将其名下产权的一半给王泉,尤其在病入膏肓的情况下,视频内容的客观**值得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本案中,书面“遗嘱”既不是王峰亲笔所写,也不是见证人所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原告王泉提供的录音遗嘱来看,其内容只是对“遗嘱”签字过程的简单记录,没体现遗嘱的具体内容,无法反映王峰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判决王峰名下的房屋产权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沈红和张凤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而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王泉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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