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粮食收购企业不得“低收高转”
新华社合肥1月2日电(记者姜刚)记者2日从安徽省粮食局获悉,近日出台的《安徽省粮食局政策**粮食购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购企业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
新华社合肥1月2日电(记者姜刚)记者2日从安徽省粮食局获悉,近日出台的《安徽省粮食局政策**粮食购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购企业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根据《安徽省粮食局政策**粮食购销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粮食。
安徽省粮食局调控处处长黄刚表示,企业从事政策**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政策**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记者了解到,政策**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交易秩序。
此外,办法还规定,政策**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2016年各类粮食企业共收购粮食9200亿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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