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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伤害赔偿 该谁来赔付?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08:21:14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伤害,责任该谁来付?一起来看具体报道!旅游公司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其行使索赔权,并将所获得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用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支付,则其行为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侵权。法律咨询:旅...

法律法规网消息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伤害,责任该谁来付?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旅游公司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其行使索赔权,并将所获得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用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支付,则其行为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侵权。

法律咨询:旅游伤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吗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春节期间去雪场滑雪,在滑雪时被雪场的拖牵杆砸伤,由于当时同行人员都在山坡下,所以没看到肇事者,但山坡上也没有雪场管理人员,在购买雪场门票时,它的票里并不含有保险,而是去了滑雪场我们自己又花了二块钱购买了保险,出事后,雪场负责人说因为有保险,所以所有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我们认为第一责任者是甩拖牵杆的肇事者,但雪场因管理不善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雪场有没有责任应该赔偿吗

律师回答:

受害人获取保险赔付并不能免除雪场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雪场确有过错,可与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损害投诉者权益的旅游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按照本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收入;

(三)罚款;

(四)限期或停业整顿;

(五)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六)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入投诉处理决定书。

凡涉及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投诉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复议投诉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办理。

商品房“双倍赔偿”案件分析

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第六工程处在该县兆雅镇燕岩村3社泸永公路侧以集资联建的名义,修建楼房一幢对外进行销售,胥中兴为该处负责人。1999年4月11日,原告曹支富向该处购买了住房一套及门市一间,总金额89000元(其中包括天然气费4500元),约定由工程处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天然气使用证(未订立书面合同)。原告于当日支付购房款83000元,由工程处负责人胥中兴出具收条。工程处即将上述房产交给原告使用。

尔后,原告多次向胥中兴催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胥中兴都以种种借口推诿。2002年4月7日,原告收到泸县兆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催收借款通知单,才得知胥中兴已捋门市产权证办好,并用于贷款抵押;住房的产权证更在卖给原告之前就办在了案外人胥中英的名下。在解决无望的情况下,原告于2003年6月16日在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工程处的购房协议,退还所购房款83000元及利息,并按已付购房款金额赔偿损失83000元。

讼争焦点: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司法解释》)出台后,四川首例请求依照该解释判决“双倍赔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根本未与原告发生房屋买卖关系,原告所诉乃是案外人胥中兴的个人行为,而非被告的职务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被告不具有商品房开发资质,且其建房乃是以集资联建形式而为,故对于本案能否适用“双倍赔偿”条款,法院内部也存在争论。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泸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从保护相对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社会体系的建立的角度出发,参照《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的(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曹支富与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曹支富购房款83000元,原告曹支富退还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卖的住房一套和门市一间。

三、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曹支富83000元。

四、驳回原告曹支富要求支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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