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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班回宿舍途中猝死 到底算不算工伤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9 11:57:50

员工在培训过程中感到不适,回宿舍途中猝死,到底算不算工伤,法律如何认定的?2015年3月,王某林入职广州美盛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5年10月17日上午,王某林为美盛公司的员...

法律法规网消息 员工在培训过程中感到不适,回宿舍途中猝死,到底算不算工伤,法律如何认定的?

2015年3月,王某林入职广州美盛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5年10月17日上午,王某林为美盛公司的员工做销售业务培训。当日中午12时许,他突然感觉头疼不适,回宿舍休息。

不料,当天下午1时50分许,王某林被发现在暹岗村揽月路村公交车站晕倒,之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当日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死亡原因为“猝死”。

2015年10月27日,王某林妻子就丈夫死亡一事向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核实后,认为王某林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败诉

对此,美盛公司不服,其认为王某林死亡并非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是他本身固有的疾病等原因造成。2015年12月,美盛公司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管委会进行调查审理后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美盛公司不服,遂于今年2月将社保局和管委会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保局作出视同为工伤的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合法,复议结论正确。而美盛公司认为王某林的死亡并非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是其本身固有的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为此,判决驳回美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说法:怎样才算工伤死亡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王某林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在事发当天上午在公司培训员工,因感觉头痛及身体不适而中止培训,并告知身旁同事要回住处休息,可见王某林当时已经出现发病症状,从他当天中午12时许感觉头疼不适要回住处休息,下午1时许晕倒在归途的车站,下午3时许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从其发病到晕倒在回宿舍途中的公交车站,具有时间前后**与状态连续**,为此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上门讨债打伤他人 男子赔2.5万获刑6个月

常德男子江某上门讨债,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将他人打伤,工钱没要到的他还要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代价:不仅倒赔2万多,还将面临法律的惩罚。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

2014年4月,被告人江某通过他人介绍从被害人万某处承接了一个油漆工程。工程完工后,江某一直未结到工程款。2015年2月16日晚,江某来到常德市市武陵区育才路某油漆店找万某结算工程款,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江某拿滚墙漆的工具致万某右尺骨鹰咀骨折及头面部、右上肢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被害人万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属拾级伤残。2015年5月26日,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江某赔偿万某2.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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