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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能否父债子还 法院如何判决的?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9 09:36:37

俗话说的好,父债子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亲的债是否要由其子来偿还,法院如何判决的?2013年3月2日,被告胡德利之父胡向阳向孙某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原告付启明与案外人付启光在借条上签...

法律法规网消息 俗话说的好,父债子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亲的债是否要由其子来偿还,法院如何判决的?

2013年3月2日,被告胡德利之父胡向阳向孙某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原告付启明与案外人付启光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借款到期后,付启明向胡向阳索要欠款未果,被告胡德利于2014年3月1日在借条上注明还款计划,签字确认并加盖其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公章。但被告胡德利在签订了还款计划后,并未如约偿还借款。债权人孙某向原告付启明索要,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代为偿还了30000元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德利偿还30000元。

“被告在借条上的签字、列明还款计划等行为,实质上是自愿承担债务,原告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行使追偿权。”原告付启明向法庭阐明观点说。

“签字及还款计划均系被告所写,但因被告外债较多,该欠条应为误打,不清楚该笔借款。”被告胡德利辩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父亲胡向阳与债权人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付启明为其提供担保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胡德利虽非借款人,但其签字确认的还款计划应视为被告胡德利自愿向债权人孙某做出了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债务加入。故被告胡德利应当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由于被告胡德利未能按约还款,致使原告付启明承担了连带还款义务,故原告付启明向被告胡德利行使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胡德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启明30000元。

附期限合同能否继续有效?

网友提问:2000年10月23日签订某,期限5年,自当年的11月起计,而在当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一行政,根据该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的行为已违反了该行政法规,则此时是否能认定合同无效,该法规是否可以约束该合同的效力?

回答:按你所述。这一合同应是附期限生效合同,于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一行政法规前,本合同并未违法。但这一行政法规生效后,合同即不能继续履行,因为其违反行政法规禁止**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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