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源名誉维权立案 谁在造谣他整容
王源是现在上升势头很快的小鲜肉,但娱乐圈里的事情非常复杂最近关于他的绯闻也非常多的传了出来针对近日部分网络用户诽谤王源整容之涉嫌侵权事件,继王源工作室于2017年12月10日发布严正声明之后,北京...
法律法规网消息 王源是现在上升势头很快的小鲜肉,但娱乐圈里的事情非常复杂最近关于他的绯闻也非常多的传了出来
针对近日部分网络用户诽谤王源整容之涉嫌侵权事件,继王源工作室于2017年12月10日发布严正声明之后,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于今日(2017年12月26日)代将相关诽谤言论发布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王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3万元。
工作室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将散播“王源整容”传闻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王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3万元。此前,工作室针对“整容”传言已发辟谣声明。
网友也力挺王源,纷纷表示:“会持续关注希望那三个造谣的人道歉”、“正义永远不会缺席”、“相信王源!!给姑姑打call!!”。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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