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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将继母诉至法院 法院会如何判决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6 08:56:17

父亲去世后留下房产,要求继承父亲的生前遗产,把继母告上法庭,为何败诉了,一起来看具体报道!李家四兄妹共同诉称,他们母亲去世后,2000年,父亲李某与继母张某再婚。婚后,两人于2002年购买了位于顺义区某处的房产...

法律法规网消息 父亲去世后留下房产,要求继承父亲的生前遗产,把继母告上法庭,为何败诉了,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李家四兄妹共同诉称,他们母亲去世后,2000年,父亲李某与继母张某再婚。婚后,两人于2002年购买了位于顺义区某处的房产一套,后父亲于2014年2月3日去世。现与继母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因此将继母诉至法院,请求对父亲和继母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张某辩称,她与李老汉结婚后没有房子住,所以双方协商买了房子,婚后一直共同与她的孩子生活,李老汉的四个子女基本不来探望他们,有病有灾都是她的亲生儿女跑前跑后。李老汉生前立有遗嘱,自愿将他的份额由张某继承。

2011年4月3日,李老汉与张某签订赠与合同,将涉诉房产赠与张某,并有二位邻居见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分别向涉诉赠与合同两位见证人当面询问,二人均表示认可上述赠与合同及其签名的真实**,并均称2011年4月3日当天李老汉、张某二人一起找到他们进行见证,当场签订的赠与合同,李老汉精神状况良好。且李老汉在世期间,四位子女基本不来看望老人。

法院认为,该赠与合同,系赠与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法院判决驳回李家四兄妹的诉讼请求。

六兄妹为争亡母抚恤金对簿公堂

李某一生育有六个儿女,到晚年算是儿孙满堂,不过,在李某去世后,她的儿女们却为了争10多万元丧葬金、抚恤金打起了官司。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抚恤金之争作出了一审判决。

李某生前是桂林某单位的离休干部,2014年11月初去世后,她生前单位发放了丧葬费、抚恤金123880元。2014年11月底,她的六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协商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不过,这六姐弟你扯这笔账,我扯那笔账,最后变成了扯皮,一直扯不清楚这笔钱怎么分。最后,大姐一怒之下,把另外5个弟妹一并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应当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最后,秀峰法院判决丧葬费、抚恤金在支付大姐垫资的丧葬费用12130元、二哥支出的水电费用999.20元后,再由六姐弟平均分配,各分得1845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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