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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有哪些基本待遇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4 16:10:31

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有区别吗?职工下岗了怎么办?国家对下岗职工有哪些优待基本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过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保障下...

法律法规网消息 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有区别吗?职工下岗了怎么办?国家对下岗职工有哪些优待基本生活保障?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过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再就业服务中心就是一个为下岗职工提供新的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新成长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前培训的一个社会组织。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未实现就业的特定期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最低不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资金的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对于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亏损企业承担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被助。

取得的成效:

企业新裁减人员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通过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基本生活,通过落实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一些地区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的遗留问题,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应保证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待遇

1999年9月,具体用工协议期满后,公司既不给我安排工作岗位,又不发放一分钱的生活费,致使我去年9月份以来一直无生活来源。尤其是去年6月份时,我已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且还将这一情况向公司做了汇报,但是公司依然置之不理,公然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肆意侵害一名女工的合法权利。

该公司认为投诉人是在承包期内怀孕的,不能享受特殊保护政策,这种观点显然于法无据。

本案投诉的虽然是单位不发生活费的问题,但是内容却涉及到企业合并、内部承包、女职工“三期”保护等方面。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本案中,投诉人与湖北昌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正如湖北宜昌市土产公司反馈的那样,“昌隆”已经合并到“土产”,那么土产公司就有权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基本生活费的问题,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据此,陈女士在承包期满后,土产公司虽未为其安排工作岗位,无法按月发放工资,但至少应保证其基本生活待遇。何况,投诉人正处于怀孕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不但应当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其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而且也不能解除或终止“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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