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侵犯马蓉的名誉权了吗? 回顾案件真相
王宝强离婚案闹得沸沸扬扬,牵动无数网友的心,王宝强离婚案才刚有了结果,马蓉告王宝强侵犯自己名誉权,到底会不会成立?法院如何判决的?回顾案情真相!据了解,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法律法规网消息 王宝强离婚案闹得沸沸扬扬,牵动无数网友的心,王宝强离婚案才刚有了结果,马蓉告王宝强侵犯自己名誉权,到底会不会成立?法院如何判决的?回顾案情真相!
据了解,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目前司法判例中通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司法解释,一是1993年8月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是1998年8月31日作出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失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的事实:
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能构成侵权责任。从王宝强与马蓉离婚事件这一个案来看,王宝强的微博声明经持续发酵并广泛传播,在客观上必然会导致,事实上也已经导致社会大众对马蓉的道德批判,造成对马蓉的社会评价的降低。
虽然马蓉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一定限度内的公众点评指责具有容忍的义务。但客观上因为王宝强的微博声明已经造成马蓉名誉受损的事实存在。
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判断王宝强是否侵害了马蓉的名誉权,取决于王宝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即失实的诽谤或虽没有失实,但构成人格侮辱。从王宝强的声明中,我们可以看到,王宝强的表述为:“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关系”,这一措辞为表述某一事实而非主观评价,不具有人格侮辱的情形。
所以,判断王宝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应以王宝强在法庭上能否拿出证据证明“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关系”的真实**。如果王宝强无法证明其没有“失实诽谤”,那么他面临的将可能不仅仅是名誉侵权的民事诉讼,甚至涉嫌“诽谤罪”而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
名誉侵权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则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确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同样可以认定侵权行为人具有过失,属于过错的一种形式。
在王宝强与马蓉离婚事件中,排除王宝强所陈述的“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关系”的真实**问题,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王宝强在发布微博的时候应该会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社会大众对马蓉的指责点评,从而造成马蓉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一客观后果。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侵权。
焦点问答
问:王宝强侵犯了马蓉的名誉权吗?
答:王宝强在微博中声称马蓉出轨是否构成对马蓉名誉权的侵害,取决于马蓉是否存在出轨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这起名誉侵权官司中,王宝强就必然要拿出马蓉出轨的证据。如果王宝强能够证明马蓉出轨属实,则不构成对马蓉名誉权的侵害。
问:那么网友构成对马蓉的名誉权侵害吗?
答:自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后,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讨论,更有人编排出诸如“王宝强孩子非亲生”“马蓉与宋喆之前策划了多起车祸,企图害死亲夫”“马蓉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转移资产罪被抓”等等信息在网上大肆传播,在此不得不提醒广大网友们,此类信息的传播很有可能会因为涉嫌“传播失实谣言”而构成诽谤,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相关信息被认定为属于捏造的话,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因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怎样才算侵犯名誉权中的诽谤?
一、某艺人父亲在微博发表的言论被经纪公司起诉侵犯名誉权
某艺人与经纪公司因经纪合同发生纠纷的过程中,这名艺人的父亲在微博上发表了几篇文章,其中有控诉经纪公司管理混乱、克扣酬劳、不合理片酬、伪造合同、未进行培训等内容,在孩子输掉了官司后还发表了认为经纪公司涉嫌干预司法的言论。因此,经纪公司起诉这位父亲诽谤,侵犯了其公司的名誉权。然而,法院并没有支持经纪公司的诉求。
二、法院不认为某艺人父亲构成诽谤,侵犯经纪公司名誉权的原因
(一)在微博上列举经纪公司的一系列违约行为,并非故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
某艺人父亲在微博上发表认为唐人公司管理混乱、克扣酬劳、不合理片酬、伪造合同、未进行培训等违约行为均属于经纪公司与某艺人解约纠纷案件中,属于提起解约请求的事实理由,也属于该案的审理范畴,即,上述事宜属于诉讼中的争议事项。这些争议事实以合同文本、履约事实等为基础,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及判决,部分事实属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所以主张未得到支持,部分事实已经法院查实,因此某艺人父亲来并非故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不属于诽谤。
(二)在微博上称经纪公司涉嫌干预司法,也未构成诽谤
法院认为,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案外因素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所疑虑属于合理心态。而其并未明确指出经纪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而是将其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及相关判例相结合,得出其怀疑,亦不足以构成对经纪公司的诽谤。艺人解约的社会关注度极高,其父亲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开质疑司法公正,其行为是否得当,不影响本案判决。
(三)要构成诽谤,必须实际上使得被诽谤对象的名誉受损
在孩子解约官司过错中发表此种微博,的确是被大量的转发关注。但是,从实际来看,对其微博发表的言论,公众中有支持者,有反对者,并没有使大众确信经纪公司就是这样的不堪,符合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评论的一般规律;这个“诽谤”事件是由其儿子和经纪公司的解约诉讼引发,虽过程中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及评论,其微博言语也确有不妥之处,但是后来解约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已经给观众一个正确的答案,不能认定造成了经纪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因此,某艺人父亲在微博上的言论只是过激的个人意见发表,只要不违法,我们保护其言论自由。要认定诽谤,首先得证明的是故意捏造的假的事实,还需要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且捏造的事实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就算言辞多令人难堪也难以认定是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当然,最后还是提醒大家一句,小心祸从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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