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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进展情况

作者:米米 来源:人社部 2017-12-19 10:53:36

编者按:2017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截至目前,山东、吉林、湖北、甘肃、新疆、浙江、辽宁、山西、河南、云南、海南、...

编者按:2017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截至目前,山东、吉林、湖北、甘肃、新疆、浙江、辽宁、山西、河南、云南、海南、内蒙古、宁夏、安徽、江西、湖南、陕西17省区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整体上都落实了人社部发〔2017〕59号文件精神,并进一步细化内容,有的地方还有拓展。为加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调度,促进相互交流,现摘要刊登各地细化和扩展内容,供各地参考。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2017年9月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7〕37号),就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59号文件精神提出具体办法,明确要求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方面加强精准扶贫,并进一步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吉林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2017年9月12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7〕71号)。政策特点:一是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为其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已领取待遇的,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次**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按月计发。二是推动城镇医保门诊保障政策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有效衔接。三是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四是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2017年9月20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7〕49号),明确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其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降低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至5000元以下。提高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待遇。

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2017年9月25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甘人社明电〔2017〕71号),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一是将计划生育两证户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范围;二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200元,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对贫困人员仍然保留现行最低100元缴费档次;三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个人政策内自付医疗费年累计超过3000元的,由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解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2017年10月9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65号),取消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次住院封顶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将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60%,各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2017年10月13日就转发人社部发〔2017〕59号文件下发通知(浙人社发〔2017〕111号),2017年10月25日,浙江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主要特点:一是拓展了保费代缴和缴费补贴范围。将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范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是完善工伤保险申报流程和管理办法,实现用人单位每周7天×24小时全天候无障碍申报参保。对于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业病人,可直接认定为工伤。三是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四是扩大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2017年10月18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7〕12号),结合本省实际,一是将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员,均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范围。二是落实失业保险待遇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据全省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2017年10月18日转发人社部发〔2017〕59号文件并下发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96号),要求:一是从2018年起,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和政府代缴保费比例纳入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内容。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山西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方案》(晋发〔2017〕44号)精神,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为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医疗保障帮扶制度,有效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支出型贫困问题。

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2017年10月23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豫人社〔2017〕81号),要求对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贫困人员,县(市、区)政府要资助支持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云南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2017年11月3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7〕133号)。政策特点:一是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二是对农村贫困劳动力,无法确定其用工主体,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其医疗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三是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及其他稳岗补助。

海南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民政厅2017年11月8日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00号),结合本省实际,一是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范围;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财政给予50%补助。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至200元、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至5000元,并及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三是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招用贫困家庭中的“4050”人员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2017年11月1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7〕147号),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扶贫政策。一是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保费政策。扩大代缴范围至三级和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对年满60周岁未参保或缴费不足15年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补缴至满15年。二是完善了医疗保险扶贫政策。将按最高档全额补助范围扩大至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将缴费补贴范围扩大至优抚对象、三级中度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按一档水平缴费,享受二档医疗待遇。三是实施劳务移民政府代缴费补贴政策。

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卫计委、民政厅2017年12月1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政策特点:一是扩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范围。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代缴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对已脱贫的贫困人口代缴期限可延续到2020年。二是从2018年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至200元,增加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对代缴人员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三是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每个村级基层平台至少配备一名社会保障专管员。

江西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2017年12月1日印发《关于扎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7〕58号),政策特点:一是扩大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贴范围。将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纳入补贴范围。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企业职工按一定标准给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三是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水平。提出2020年金融机构代扣代缴乡镇(街道)覆盖率、村级金融便民服务点覆盖率及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覆盖指标。

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2017年12月5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97号),在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制定了就业扶贫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即用人单位吸纳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扶贫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2017年12月7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60号)。主要特点: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2018年1月起,省级基础养老金提高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二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降至3000元。2018年至2020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承担。三是实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农民工可选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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