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

天津专员办: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普惠金融政策的建议

作者:张丽 来源:财政部 2017-12-14 19:02:33

近年来,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对普惠金融政策中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该项政策实...

近年来,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对普惠金融政策中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该项政策实施效果明显,不仅缩短了村镇银行的盈亏保本时间,也激活了村镇银行的经营积极**,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我们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核查工作中,通过调研,发现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对涉农贷款的认定口径不一致。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按照人民银行印发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对“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和“农户”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如前者只要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含县域)即符合,而后者的界定则附带了很多条件,如规定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除外)的住户不属于农户,建议有关部门将“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与“农户”贷款认定区域统一起来,按照贷款实际用途的口径进行统计,以还原政策扶持的初衷,提高政策执行的效果。

二是票据业务未纳入贷款平均余额。按照补贴政策规定,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50%,且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营初期,票据业务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是很大的,未将此项业务纳入补贴范围,极大影响了票据业务开展的积极**。按照人民银行统计口径,票据业务属于贷款类型,建议将票据业务纳入贷款平均余额计算范围给予补贴。

三是金融机构达到“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难度较大,存贷比过高。当前持续的经济下行确实导致了实体经济偿债能力的下降,这客观上加速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持续双升。以目前的经济形势,一些农村金融机构不能达到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建议适当降低“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和“存贷比例”指标要求,让村镇银行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流动**监控,释放一定的信贷空间,进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对于自身处于发展期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适度倾斜。

四是对定向费用补贴尚未实行差异化管理。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统一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建议制订相应的考核指标,对享受补贴政策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阶梯形补贴期限和比例,充分调动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积极**,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