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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身伤亡危险**审视公开盗窃

作者:丽娜 来源:最高检 2017-12-13 16:30:29

在通常情形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比较清晰,容易辨析。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发现的方法取得;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

在通常情形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比较清晰,容易辨析。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发现的方法取得;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在行为人公开盗窃,尤其是在使用轻微暴力取得财物的情况下,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致使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定**。

有人认为,两罪的区分标准主要在客观方面,在公开盗窃的情况下,根据传统观点,不能认定为盗窃,而应构成抢夺罪。也有人认为,两罪应以是否具有人身伤亡的可能**为标准,盗窃是使用和平、非暴力手段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具有人身伤亡的可能**;抢夺则是使用暴力公然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人身伤亡的可能**。在公开盗窃的情形下,使用和平、非暴力手段取得财物,不具有人身伤亡的危险**,故宜认定为盗窃。笔者认为,在公开盗窃的情况下,应以是否具有人身伤亡危险**作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标准。理由如下: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难以区分两罪。两罪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秘密取得财物,秘密取得财物是盗窃,公开取得财物的是抢夺,而秘密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自认为不被被害人发现为标准。换言之,对于定**为盗窃还是抢夺,最终是以行为人的主观感受为准,且乘人不备也具有秘密**,因而难以区分两罪。

以是否具有人身伤亡危险**区分两罪具有可操作**。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是对财物使用暴力,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盗窃是采用非暴力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不具有人身伤亡可能**,两罪侵犯的共同法益是财产及财产**利益,而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致人伤亡的结果加重犯,故可以从二者的不同侧面即是否具有人身伤亡危险**予以区分。譬如,王某以问路为由与被害人搭讪并借故借打手机,而后趁机逃跑取得该手机,这种情形并非公然夺取,且没有致人伤亡的危险,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抢夺罪。对于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以非暴力方式取得,不具有人身伤亡危险**的,也应认定为盗窃。

对于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威胁手段公开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使用的暴力、威胁达不到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且不具有人身伤亡的危险**,宜认定为盗窃罪。例如,行为人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小木棍轻轻将其手中持有的手机打掉在地,趁机拿走,被害人依然熟睡,此种行为因不具有人身伤亡危险**,应定**为盗窃而非抢夺。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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