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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细化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主动**及时**等情节决定从宽幅度

作者:米米 来源:最高法 2017-12-11 11:20:52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细则》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不予准许,但其自行委托辩护人的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更换值班律师,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细则》规定,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案件,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及时**、稳定**、全面**及悔罪表现等情节,决定从宽的具体幅度。被告人认罪的,按照有关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对于被告人认罚的,《细则》明确,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40%,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审判阶段,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愿意认罪认罚的,《细则》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幅度应高于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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