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河北民警抓捕牺牲 牺牲原因曝光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10 11:37:24

河北的一民警抓捕时牺牲,为什么会牺牲?歹徒抓到了么?牺牲民警年仅30岁!@法制日报12月9日消息,2017年12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抓捕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时,该局刑侦大队四中队...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河北的一民警抓捕时牺牲,为什么会牺牲?歹徒抓到了么?牺牲民警年仅30岁!

@法制日报12月9日消息,2017年12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抓捕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时,该局刑侦大队四中队民警常群勇被嫌疑人持刀刺伤,不幸牺牲,年仅30岁。

据衡水市公安局通报,12月9日上午10时许,冀州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冀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立即出警。在抓捕时,犯罪嫌疑人秦某(男,42岁,冀州区徐庄乡人)抗拒抓捕,该中队民警常群勇被秦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胸部,经抢救无效,于12时10分牺牲。秦某随即被制服抓获。

人民警察与歹徒搏斗牺牲的深思

据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透露,该市冀州区民警常群勇与持刀歹徒搏斗中牺牲。(12月9日,中国网)

回顾案情,12月9日12时许,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公安民警常群勇,在冀州区某小区门口堵截住持凶器正欲驾车潜逃的秦某,抓捕过程中,民警常群勇被犯罪嫌疑人秦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胸部,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生的伟大,死的光荣。”无疑,常群勇是勇敢的,他挡住了坏人刺来的罪恶一刀,为抓捕赢得了宝贵时间;他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光荣地牺牲,无比的光荣,让人敬佩和惋惜。但从整个案情来看,人民警察如何处警还值得深思。

一方面,处警时对故意杀人嫌疑人不可仁慈。毛主席说过“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这话一点不假,坏人可恶,必须严惩。笔者改写一句:“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和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无疑,当街杀人的秦某是穷凶恶极的歹徒,其并无自首情节,其持刀在身,并且继续逃窜还必将狗急跳墙伤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一大治安隐患。在这种情况下,要依法止暴,更须加派警员、配备枪械、严阵以待,能抓活的就抓活的,能击伤抓捕就击伤,如果实在不行就击毙,千万别想着“抓活的”,千万别想着歹徒束手就擒。

其次,对待故意杀人嫌疑人,处警必须按程序进行。“在冀州区某小区门口堵截”歹徒秦某,说明警方已经掌握了秦某的全部信息,抓捕应是手到擒来。对待即将驾车逃跑的秦某,警察应按出警程序,拔出枪支、拉开保险对准嫌疑人——大声喝令嫌疑人举起手来趴在车上不准乱动——另一名警察上镣铐——带走。在此过程中,如遇犯罪嫌疑人有任何反抗情形,须先明枪示警,若再不听警示的,可予以击伤乃至击毙。从本案来看,如果做到这一流程,就可避免人民警察被伤害。

其三,人民警察在危急时刻使用枪支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千万不能有放弃使用枪支、与坏人“肉搏”的冲动,否则将留下遗憾。人民警察在处警中,如遇持刀歹徒反抗这样的危险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使用枪支依法进行正当防卫,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打击犯罪;对于警告无效的,人民警察须从正当防卫的角度使用枪械将其击伤乃至击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一言蔽之,人民警察手中的枪不是“烧火棍”。

痛定思痛。去年3月29日晚上9时许,四川达州市通川区两名民警在执行时,抓捕两名寻衅滋事的青年犯罪嫌疑人时被打伤,并被抢走64式枪支一支,也是同样的教训;近日又发生河北省衡水市一名民警与歹徒搏斗殉职案件,更深刻地警示着广大民警,在处警时须依法,对歹徒不能太仁慈、不能有“肉搏擒敌”的陈旧思维、须依法使用枪械,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震慑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好人民警察自身安全、维护好新时代法治社会治安秩序。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