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被告当庭服毒身亡 为什么要这么做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02 14:29:02

被告斯洛博丹·普拉利亚克在法庭上服毒身亡,他的毒药是哪来的?为什么要这么做?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刑庭)一名战争罪嫌疑人29日在听取宣判时当庭服毒身亡。被告斯洛博丹&middot...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被告斯洛博丹·普拉利亚克在法庭上服毒身亡,他的毒药是哪来的?为什么要这么做?

QQ截图20171202142649.jpg

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刑庭)一名战争罪嫌疑人29日在听取宣判时当庭服毒身亡。被告斯洛博丹·普拉利亚克,72岁,上世纪90年代波黑战争时担任克罗地亚族武装部队高级将领。

2013年,普拉利亚克及其他5名前波黑克族政治和军事领导人被前南刑庭以战争罪、反人类等罪名判刑,其中普拉利亚克被判20年监禁。

设于荷兰海牙的前南刑庭29日对这6人的上诉作出裁决。美联社报道,普拉利亚克站着,听到法官宣布驳回他上诉后,对法官大声说:“法官们,斯洛博丹·普拉利亚克不是战犯!我拒绝接受你们的判决!”

紧接着,他掏出一个小瓶子,吞下里面的液体,声音一下子提高了八度:“我刚刚喝下的是毒药!” 法官随即宣布暂时休庭。救护车随后抵达现场。大约3小时后,克罗地亚官方通讯社援引普拉利亚克家人的话报道。

普拉利亚克在前南刑庭附近一家医院死亡,前南刑庭发言人稍后证实,普拉利亚克在法庭上“喝下液体”,送入医院后不治。多次在前南刑庭出庭的辩护律师托玛·菲拉告诉美联社记者,受审者把毒药带进法庭是有可能的。

菲拉说,安检人员检查进入法庭的人员是否携带金属物体,允许带入“药片或小剂量液体”。不过,普拉利亚克如何得到毒药,尚不清楚。前南刑庭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于1993年5月设立,应于2017年底完成使命并关闭。

29日对普拉利亚克等人上诉的裁决是南刑庭关闭前最后一场庭审。22日,前南刑庭宣判前波黑塞族军队司令拉特科·姆拉迪奇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罪名成立,判处他终身监禁。姆拉迪奇坚称自己无罪。

2016年3月,前南刑庭认定前波黑塞族领导人拉多万·卡拉季奇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等项罪名成立,判处40年监禁。2006年3月,前南联盟总统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被发现死在海牙监狱内。前南刑庭调查认定,他死于心脏病,属自然死亡。

拓展阅读

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突袭如何应对

在诉讼过程中每个律师都会碰到一种情况:被告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是当庭提交,高证据突袭。现在法律对此有何新规定?律师代理人以及当事人应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突袭如何应对

步骤/方法

“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前确实存在严重的“证据突袭”的问题。“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前的立法及审判实践中,一审审判程序进入庭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此规则下,各方当事人除可以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外,更可以在事实方面任意地提出新的答辩主张并可以任意提交证据材料,这种情形下,为了保障对方的诉讼权利,就要不断休庭,以给双方当事人以重新答辩、重新举证的时间,此种规则,无法有效地制约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而且给当事人的“证据突袭”战术提供了极佳的表演舞台,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在一审不提交证据而在二审提交,把“证据突袭”发挥到了极致。

、“民事证据规定”解决了我国民事诉讼一直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作了极其严厉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而根据该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不组织质证的证据,就是未经质证的证据,就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给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行为极其严厉的制裁,结果是超期提交的证据失权,法律后果极其严重。.

对举证期限的严厉要求和对被告强制应诉答辩的缺位造成了“答辩突袭”的新问题。

“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要求是:

1)、以法庭审理前举证为原则;

2)、限制当庭提交证据,当庭提交的须为“新的证据”(民诉法第125条及“民事证据规定”第41、42条);

3)、以庭后提交证据为例外(“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及第36条规定的经法院许可的延期举证)。实践中因当事人利益冲突一般难以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而法院更多考虑审限因素而鲜有同意庭后提交证据的情形。

“民事证据规定”第32条虽然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可是并没有对被告不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作出任何制裁,《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也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目前法律虽规定被告应当答辩,可是均未对被告不应诉答辩作任何制裁,立法技术有待提高是小事,严重的是被告如在原告的举证期限届满后答辩或当庭答辩,原告对其答辩的反驳无法举反驳证据证据,因为已经超过了原告的举证期限,而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往往根本就不能准确地判断被告要如何答辩,无法有针对**、严密地提交起诉证据,原告不仅丧失了举证反驳的权利,相应的连同申请法院调查、申请鉴定、申请传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一并丧失,这就是“答辩突袭”。这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结果也是不公平正义的,应该说完全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4

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搜集证据时,应充分地利用自己的经验,在对对方的诉答理由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案件事实各方面的构成要件,尽可能完备的搜集证据,以委托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要积极的申请法院举行证据交换,如一次证据交换后还有必要,应申请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