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流产 回顾案情经过
女子遭家暴流产,起诉离婚却遭母亲意思相逼,究竟怎么回事?回顾案件经过!来自珠海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相识十三年,先后孕育了一儿一女,本来有着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但李先生自2015年开始先后五次对张女士...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女子遭家暴流产,起诉离婚却遭母亲意思相逼,究竟怎么回事?回顾案件经过!
来自珠海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相识十三年,先后孕育了一儿一女,本来有着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但李先生自2015年开始先后五次对张女士实施殴打,有一次甚至不顾妻子有孕在身,殴打至其大出血流产。心灰意冷的张女士决定不再留恋夫妻二人十多年的感情,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没想到,张女士起诉离婚却遭自己的母亲以死相逼。
张母得知女儿这一举动非但不安慰支持,还带着两岁的小外孙到法庭大哭大闹,甚至以死相逼阻挠张女士离婚。第一次开庭时,张母带小外孙到法庭通过大声哭闹、用力捶击自己胸口并声称要自杀等方式阻挠张女士离婚。第二次开庭前,张母又多次打电话向主审法官哭诉,还几次带着两个外孙一起到法院找主审法官,认为夫妻打闹是小事,坚决要求不准判决张女士离婚,并反复强调:“我已经没有了三个儿子,不能再没有女儿。如果你让他们离婚,我就和老伴一起自杀。”
李先生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在情绪冲动之下有暴力行为,非常后悔,希望挽回婚姻。但张女士因李先生多次保证后又多次施暴,已经对李先生失去信心,目前的生活让其感到十分痛苦,坚决要求离婚。主审法官认为该案在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无任何障碍,夫妻关系破裂较容易判断,但若不考虑张母方面的因素,以家庭暴力为由简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将很有可能导致张母作出极端行为。征得当事人及张母同意后,将三方转介至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干预。
心理咨询师认为疏通张母的情绪最为关键,在多次心理疏导下,张母逐渐敞开心扉。原来她如此反常过激的行为背后有着一段不愿提及的过往:张女士父母共育有三子一女。不幸的是,张女士三个弟弟均因病或意外已去世,张女士父亲也已中风偏瘫,这些变故给张母造成毁灭**的精神打击。有着严重的丧子创伤的张母,对离婚有不良认识,认为离婚就是家庭的毁灭,意味着女儿“没人要”,而自己一手带大的外孙、外孙女要被女婿带走。
经过多次面对面交流,心理咨询师终于慢慢读懂了老人的内心,并抓住了她本质上非常疼爱自己的女儿,以及舍不得与外孙分开这两个关键点。于是向法庭建议如果准许双方离婚,应尽力说服李先生不带走儿女,以防张母有过激行为。
第二次开庭当天,心理咨询师在开庭前对张女士和张母同时进行一个半小时的心理疏导。开庭时,心理咨询师全程陪同张母旁听庭审,并适时劝导其控制情绪,使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庭审中主审法官也在积极引导双方理**协商离婚事宜,张女士和李先生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但三年内两个孩子继续由张母照顾。三年后如李先生不离开珠海,两个孩子仍然由张母接着照顾。李先生如果违约带走孩子,则赔偿张女士相当于一套房屋价值的违约金。结案后主审法官还对张女士进行了电话回访,并和心理咨询师一起上门回访张女士一家,得知双方依约履行调解协议,张母情绪也基本稳定。
据悉,香洲法院积极探索将心理干预引入家事审判。今年5月挂牌成立华南师范大学全省首家法律心理研究与服务中心校外实践基地。高校的心理专家团队定期到香洲法院心理辅导室“心晴屋”开展工作,包括对遭遇婚姻危机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对家庭暴力施暴人、受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对未成年刑事犯罪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等。全部个案的心理干预过程都将整理成书面记录,建立跟踪档案、定期总结等。今年5-10月,华师大专家团队已对9起家事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共计33人次进行了心理辅导,均取得不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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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和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本案法院依据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仍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本案法院认定戚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且原告坚决不同意调解,所以法院只能严格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双方离婚。
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包含存在家庭暴力和不能和好两个法律要点,当这两个要点都具备时,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法律规定在这里用的是“应当”一词,即意味着一旦满足这两个法律要点,法院就得判离,而不能因为施暴方的“忏悔”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两个要点中,第二个要点比较容易满足,只要家庭暴力受害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可。但是对第一个要点则需要注意了,因为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有其特殊的含义,并非所有的“暴力”行为都能构成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在行为方式上没什么特殊要求,基本上可以涵盖目前可能出现的暴力情形。但是在伤害程度上,司法解释规定只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造成伤害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家庭暴力的持续时间上,如果对方长期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可以认定对受害方造成伤害,从而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二是,在伤害程度上,如果经鉴定家庭暴力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甚至重伤,那么就可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这样看来,如果对方仅仅是因为一次的冲动而有打骂行为,并且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婚姻法上规定的家庭暴力。
当然,正如大家都知道的那样,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确定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也是难以赢得诉讼的。在取证方面,我们的建议是施暴时尽可能报警,让警署出面调停,那样就会形成一份警署的出警记录,将来在法庭上就可以成为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另外,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后,不论伤情如何,最好都要到医院验伤,让医院出具一份验伤单或者诊断证明,也可以做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果这两方面都做不到,也可以自行对伤口进行拍照,保留这些照片也能证明对方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本案,正是因为原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再加上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很坚决,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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