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就一400余万元执行案发布悬赏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李淑芳的悬赏申请,2017年11月16日,二中院就一起400余万元标的执行案发布悬赏公告。2013年、2014年期间,赵霞陆续向李淑芳借款340余万,借款到期后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李淑芳的悬赏申请,2017年11月16日,二中院就一起400余万元标的执行案发布悬赏公告。
2013年、2014年期间,赵霞陆续向李淑芳借款340余万,借款到期后赵霞不予偿还,双方于2015年2月17日签订合同,确认截止合同签订之日赵霞累计拖欠李淑芳本息合计344万元,李洪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赵霞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申请人李淑芳提起仲裁。
2016年4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赵霞、李洪平向李淑芳偿还借款344万元,向李淑芳支付违约金721355.56元,并承担54378.51元仲裁费。
2016年5月16日,二中院执行立案后,于当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2 3日,二中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属于法定的失信行为,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
案件执行中,二中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赵霞持有的北京苹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40%的股权和北京中祥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但均无法执行变现。2017年11月初,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向法院提出了悬赏公告申请。
根据公告,该执行案系李淑芳申请执行赵霞、李洪平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454号裁决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421.57万元,公告查找的被执行人为赵霞和李洪平的财产线索。
公告载明,赵霞身份证号码是110101197206280044,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开阳里一区1号楼9单元302号;李洪平身份证号码为510811198408122773,居住地为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紫云乡三清村1组16号。
公告称,有线索者可与二中院联系(联系电话:010-87553218),所提供财产线索若真实有效且尚未被法院掌握,使案件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二中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回款的10%支付赏金,且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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